融入AI的数字教材编制:伦理审视与风险化解*
2021-08-03郭利强谢山莉
远程教育杂志 2021年4期
郭利强 谢山莉
(洛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洛阳 471934)
一、引言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AI)在当下的广泛应用,得益于大数据驱动、计算能力的提升、深度学习算法演进等带来的数据智能和感知智能等方面的突破,可视为计算机科学与统计学、数据科学、自动传感技术、机器人学等长期积累与相互融合的结果。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数据、信息的几何级增长,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智能教育,开发“基于大数据智能的在线学习教育平台”,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环境,提供精准推送的教育服务,实现日常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定制化。2018年4月,教育部出台的《教育信息化2.0 行动计划》,要求“构建智慧学习支持环境”,利用大数据技术采集、汇聚互联网上丰富的教学、科研、文化资源,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全体学习者提供海量、适切的学习资源服务,并将数字教育资源列入中小学教材配备要求范围。2020年1月,在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强调要“开展教材建设研究”,重点研究“信息时代新形态教材”。由此可见,新技术正在创新并引领教材的变革,AI 技术在教育领域深入应用的同时,也在催生数字教材形态的变革,并为数字教材编制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与挑战。
显然,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为数字教材编制提供了新技术和新工具,但其中也隐藏着一定的伦理风险。1979年,乔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原则—试论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一书问世,引起学者们对技术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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