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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欧盟卡特尔案件和解程序的引入与改造

2021-07-31焦海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企业

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卡特尔即反垄断法上的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其对竞争的限制最为直接,且主要涉及同一行业内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限制,故各国一般将其视为最恶劣的垄断行为而予以严厉规制。这不仅体现为较低的违法性标准和较重的法律责任,还体现在实施机制上:一方面,为尽快、有效打击这类行为,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中规定了专门针对卡特尔的宽大制度,即鼓励卡特尔的参与者互相告发,并基于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额度的减免处罚奖励,以便尽快瓦解此类限制竞争的“同盟”;另一方面,为节约执法资源,并尽早恢复竞争秩序,现代反垄断法的实施中还广泛采用一种简便的执法方式——承诺制度,其本质是执法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解,是对经营者的“既往不咎”。但从各国立法与实践看,卡特尔行为基本被排除在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卡特尔行为因严重限制竞争而需尽快瓦解,但又不允许采用承诺这种简便的执法方式,这似乎陷入了一个悖论。现实中,卡特尔相对其他垄断行为亦更为普遍,且隐蔽性更强,执法机构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与时间去处理此类案件。如果没有快速处理程序,卡特尔案件的执法实效势必受到影响。如何在确保反垄断法威慑力的前提下,在卡特尔案件中寻求一种承诺制度之外的快速处理机制,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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