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与实践
2021-07-30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祝家顺毛政
区域治理 2021年11期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祝家顺,毛政
一、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实践
(一)地方探索阶段(2005-2010年)
2005年,广东省及深圳市率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地方性探索工作,并编制印发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省一级明确将珠江流域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水源涵养区划入生态红线控制区域,深圳市将相关生态功能区划入生态红线控制区域。这是全国首次将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以生态红线区的形式予以明确,标志着我国生态空间管控运用到实践工作中。
(二)国家试点划定阶段(2011-2014年)
2011年10月,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生态红线,意见明确“要求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原国家环保部门在2014年1月对外发表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其中重点提出了“将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关键内容。
(三)立法及全面启动阶段(2015-2018年)
2015年1月、2017年1月,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区域、划定的工作要求,这标志着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制度建设正式全面开启。
(四)评估调整阶段(2019-今)
我国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在2019年6月29日对外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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