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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1-07-29舒心

中州学刊 2021年6期

舒心

摘 要:商事活动中逐渐浮现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境与挑战。对于此类行为的效力认定,应当在辨明其性质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从兼顾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平衡股权转让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应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为请求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以及学理上对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方式,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间接持股、设置歧视性的同等条件以及分步转让三种形式,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之协调、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框架下法秩序的统一,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应当将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的效力认定为附条件的可撤销。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避行为;法律性质;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6-0054-0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拟向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①该权利是公司内部购买权优位的体现,旨在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从而确保公司股东和睦、经营稳定。我国《公司法》第71条以“法定+章程排除”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但是,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利益关系并不限于公司内部,还包括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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