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级综合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现状及对策分析
2021-07-25李榆茜
卫生软科学 2021年7期
陈 龙,李榆茜,谢 雪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 成都 610021)
医疗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世界上第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是由美国的医疗保护公司在1899年提供的[1],我国开展此类保险制度时间较晚,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区域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即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支公司开办医疗责任保险[2]。为缓解医疗纠纷、转移医疗风险,成都市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导向实施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文通过介绍成都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讨论分析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1 成都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2015年10月22日,成都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成都市卫计委 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3](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成都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手段,将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成都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平安医院’创评工作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考核体系”“医疗机构的保费支出可在其医疗支出中列支”“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投保”“2015年底前全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完成投保,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投保率高于90%”。由上述内容可知,成都市医疗责任保险的类型为商业保险;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主要投保对象,可利用商业保险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转移医疗机构应该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