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唤醒”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2021-07-23杜洋赵丽
决策探索 2021年13期
关键词:制度
杜洋 赵丽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離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先生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
截至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都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宣判了此类案件,赔偿数额从8万元到12万元不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离婚家务补偿有何影响?补偿数额是如何认定的?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是否合理?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浙江、广东等地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和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
承认家务劳动价值
更好实现实质正义
“事实上,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并不是民法典的创新之举。”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文表示。
据马立文介绍,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婚姻法时代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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