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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都察院的职权

2021-07-23王宇彤

决策探索 2021年13期

王宇彤

都察院在明代历史上是举足轻重的中央机关,职责重大、地位突出,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为“三法司”。在明代,皇帝极为重视都察院的结构设置和制度设计,因此都察院在维护明王朝统治、监察百官、选拔考核官吏等方面都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在具体职能方面,都察院不仅仅是作为最高中央监察机关存在的,还有其他职能,涉及教育、监礼、参与司法等。

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皇帝用以制约百官权力,以及纠举不法行为的制衡机制,是各个朝代最为主要的政治调节制度,同时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在中国封建官僚政治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明代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既有中央的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也有地方上的提刑按察使司,这些机关共同构成了结构设置复杂完备同时又行之有效的监察体制体系。本文着重讨论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

纠劾百官是都察院的主要职责,也是都察院的核心权力,主要是针对朝廷百官的失德失职行为,尤其是中央的高级官员。而纠劾百官主要的措施就是弹劾、奉旨出巡、照刷文卷以及在祭祀过程中的监察。

弹劾

弹劾是都察院向皇帝检举某官吏违法违纪、其他渎职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对于官员所做出的不公不法的事情,都察院都要及时作出纠劾,这是都察院监察职能中最为主要和核心的权力。

作为中央最为主要的监察机关,都察院可以作出纠劾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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