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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思考

2021-07-23齐敏

科海故事博览·下旬刊 2021年2期

齐敏

摘 要 本文由主要公约规则之中,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相关标准开始,深入探讨国内外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以及现阶段的不足之处。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履约提议做出完善,其中包含港口接收设施规划,改善港口接收设施符合水平评判体制的构建,国内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收费工作体系的优化。

关键词 履约建议 接收制度 港口接收设施 船舶污染物

中图分类号:R82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21)02-0036-02

1 主要公约、规则中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在MARPOL公约之中包含的有关附含条件如下:(1)船舶残油、油泥及含油污水的接收工作;(2)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接收工作;(3)船舶生活废水的接收工作;(4)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工作;(5)船舶尾气处理装置之中废弃物的接收工作。上述附含条件针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标准为:港口要提供充足且合适的接收设备;港口国要向IMO上报接收设备的实时数据信息,并且船舶还要向船旗国上报港口接收设备的隐含问题。[1]

2 国内外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現状对比

2.1 国际上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

截止目前,MARPOL公约附则Ⅰ已经存在并发挥了30年的效果,然而这项附则所表明需要的油类接收设备还没有在国际上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应对,并且其他方面的传播污染物港口接收设备更为缺乏,这种情况不单单局限于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世界上仍有部分发达国家的港口之中,存在着接收设备需求量得不到满足的真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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