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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伊朗若干资产”案看国际法院的条约解释方法

2021-07-23刘珊

刘 珊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2016年6月14日,伊朗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美国违反了两国于1955年签订并于1957年生效的《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以下简称《友好条约》)①。2019年2月13日,国际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将此案命名为“伊朗若干资产”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伊朗提出的“国家主权豁免”是否与《友好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有关,法院对此采取了多种条约解释方法。

一、案件背景

1955年8月15日,伊朗和美国签署了《友好条约》。1980年,两国断绝外交关系。从1983年开始,美国将伊朗列为“资助恐怖主义的国家”。1996年,美国修订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简称FSIA),将“资助恐怖主义的国家”从美国法院诉讼豁免的名单中去除。此后,很多自杀式爆炸袭击事件中的受害人在美国法院对伊朗提起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诉讼,但伊朗均以美国违反国家豁免为由拒绝参加诉讼。

2002年,美国通过《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对依照FSIA作出的判决增加了执行措施。2012年,美国总统签发了13599号执行令,冻结了伊朗政府(包括伊朗的中央银行Markazi)在美国的所有资产。2016年,伊朗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美国违反了《友好条约》。伊朗的诉请一共有8项,与条约解释相关的诉求主要包括:第一,伊朗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该银行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是否属于公司以及是否属于《友好条约》保护的对象;第二,美国对伊朗各类中央实体尤其是中央银行实施的起诉、审判、判决、冻结和征收等行为是否违反了两国签订的《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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