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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第三人权利

2021-07-22谢小洁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1期

谢小洁

摘 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近现代合同法的基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本质特征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第三人以权利。两大法系国家,或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或是通过判例指导司法,均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我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基于利益约款取得合同权利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但不同的权利取得模式各有利弊,民法典现行第三人权利取得模式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关键词:第三人;合同权利;取得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1.059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不是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在理论分类上,依据第三人有无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划分为纯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不纯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本文所讨论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纯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1 历史沿革

商业社会合同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产生伊始,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颠覆了传统二人模式冲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遭到权威观点的猛烈抨击,后迫于现实的需要,各国纷纷接纳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并确立起完整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约束,纵向观之,从产生到制度化,第三人利益合同所经历的过程颇为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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