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互联网广告的问题与监管建议
2021-07-22李开轩董记萍刘绍仁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21年6期
李开轩,董记萍,刘绍仁,刘 亮
(1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2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193)
1 网络广告的立法规制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主要采取以政府规制为主、行业自律规制与社会规制为辅的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最主要的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行业层面的《中国移动搜索互联网广告标准》《中国互动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等为补充。
2015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新增了网络广告的规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遵照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9月1日发布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了农药广告不得包含的内容,为判定农药广告是否符合规定提供了依据。
农药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着特殊的消费者,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涉及到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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