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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刍议

2021-07-19周雪萍

理论与创新 2021年6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民法典个人信息

周雪萍

【摘  要】在信息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存在被侵犯的威胁,对社会和谐发展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在个人信息获取程度逐渐变高的过程中,发现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在个人信息获取方面具备便利性的特点,关注个人信息维权工作,并且应该确定个人信息在制度方面的界定方式。在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中,给出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但是通过目前收集的资料发现《民法总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在民法典编撰的环境下,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给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完善对策

引言

在社会高速发展下,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平台的大规模建设,使得大量用户可以通过网络传递信息,而此时段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极易获取,在《民法总则》中给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其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遭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没有围绕救济途径给出具体的操作措施,所以很多公民遭受个人信息侵犯事件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因此,应该针对个人信息界定不细致的问题,快速完善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相应的非法内容,这也是民众当下的迫切需求。

1.个人信息法律界定

各国在立法方面会根据自己的考量给出相应的规定,欧洲编写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提出个人信息是确定可识别人身份有关详细信息,明确个人身份详细信息,其中提出的可识别人是指利用提供的信息确定人的身份或是通过其他信息。经过分析可以间接确定自然人身份,欧盟在自由裁量权时对《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关于“个人信息”作出的解释并不细化,针对此种情况应该通过司法或立法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解释。

结合各个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给出的解释,总结个人信息,其是指通过已有信息可以识别自然人信息或是确定具体自然人信息。个人信息涵盖自然人恋爱经历、性别、家庭成员状况、个人财产、健康状况等内容。

2.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在国家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给出明文条款,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不容侵犯,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救济方式。在《民法总则》中,虽然给出很多禁止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方式、途径,但是没有以文字的方式确立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虽然列举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方法,却没有对当前出现的个人信息侵权给出明确的解释。此外,对具体的侵权行为处罚方式,也没有给出详细的惩戒内容。在具体实施中难以科学\准确的完成侵权行为的惩罚工作。

3.民法典在个人信息制度编纂方面的完善策略

在《民法总则》中,给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可以判定窃取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且已被法律禁止,但是在个人信息具体界定方面相关制度,也没有给出细致的描述,由此使个人信息被他人侵犯后无法通过救济途径维权。因此,下面将给出民法典个人信息完善策略。

3.1引入个人信息权

我国在《民法总则》中给出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并不集中了,同时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手段只对常见现象的进行规定,没有给出对侵权现象的具体解释,所以当下我國关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手段以及制度体系并不完善,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一般会引用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公民信息侵犯案件中,关于个人隐私侵权行为惩处方面,因为立法法案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无法针对具体情节找出判罚标准,处罚结论得不到法律依据支撑,在实务中增加对侵权判罚结论下达的难度。应该将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写入民法典草案中,还应该针对目前个人隐私侵犯现象,从人隐私层面作出科学的描述,明确个人信息权,需要将其作为具备实时性的具体人格权。需要增加人格权制度内容,由此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程度,防止个人信息出现滥用的情况。在《民法典》中应该具体界定个人信息的规定、收集范围、使用个人信息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也是在信息时代下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必须进行的工作。

3.2完善侵权责任机制

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需要保护个人信息,应该从法律层面给出保护依据,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应该确定侵害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还应该给出具体的救济方式,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救济途径维权,追究责任,这是保护个人信息需要进行的工作。普通侵权与个人信息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分析个人信息侵害后的救济途径,首先需要确定责任归属,侵权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均具备一定责任,确定规则后需要分析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分析相关内容后应该分析损害结果,从人身利益与财产层面考量,接着考虑侵权行为人,侵害个人信息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失,发现相关行为与被侵害人损失之间的关系。接着在保证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等行为后,选择适用的惩罚手段,维护被侵害人的利益,保护被侵害人的个人信息。

3.3建立违约追责机制

编撰民法典应该考虑公民权利保护需要,同时引导公民选择合同方法,确定信息保护条款,采用相关方式可以获得提前预防的效果。在《合同法》中,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给出附随义务,其中应该确定双方需要保密的内容,给出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在《合同法》内规范义务,从而在当事人遭遇个人信息侵害后,凭借合同保障个人权利,同时还可以使用最小的诉讼成本以及时间成本,达到维权的目的。选择合同约定方法,可以为赔偿责任承担纠纷处理提供依据,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4.结语

在信息时代下,人们可以便捷的获取信息,但是也存在信息泄露的隐患,针对公民信息溶液泄露被他人侵犯的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快速了解相应情况,发现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围绕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给出解决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解决方法,通过司法改革、完善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使公民在个人信息遭受侵犯后,可以通过法律文件给出的具体救济方法维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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