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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1-07-19王邦州

理论与创新 2021年6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

【摘  要】 本文在讨论建筑业“营改增”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相关假设,分别计算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通过比较两种结果,得出“营改增”后建筑业整体税负下降的结论,最后提出相应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负影响

营业税、增值税作为我国两个重要的税种,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两税并存的现象在我国也持续了较长时间,这对于企业乃至我国的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从2012年“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试点,到2016年,国务院开始在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正式推出历史舞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其税率将从对营业收入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税负是否下降,建筑业如何应对此次“营改增”,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1.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1有利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而实施“营改增”后可以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税负水平,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1.2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造成征收的混乱。建筑行业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购买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1.3有助于提升行业协作,推动建筑业走向专业化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可以促进专业化,提高生产效率。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建筑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供应商来提供相关服务,这就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社会专业化分工程度,促进企业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

2.1假设条件

在研究税费影响之前先做如下假设:企业的税收环境、财务管理都处于比较完善的状态,且建筑企业的一般成本构成及其内容如下表所示。

2.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办法,在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获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形下,税率虽然也为3%,但是营业税是价内税,相比之下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同样3%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实际低于营业税。

为了说明在相同的税率情形下,为什么营业税实际税率高于增值税,这里举一个例子予以说明:例如,某个企业的销售额为103万元,可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额为3万元;而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计税基础是103万元,营业税额为3.09万元,所以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实际上要低0.09万元。

当考虑企业营业成本和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征收两种税时营业成本都不变,现假设为M万元,同时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3-M-3.09)*0.25万元,营业税加企业所得税为:(100-M-3.09)*0.25+3.09万元。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M)*0.25万元,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为:(100-M)*0.25+3万元。从计算中可知:(100-M-3.09)*0.25+3.09大于(100-M)*0.25+3,即征收增值税时,少交大约0.0675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后,建筑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比之前有所降低。

2.3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这里仍然假设某建筑企业某月工程款收入为 100万元(含税)。“营改增”前,按营业税计征,营业税率为3%,需缴纳的税金为:100*3%=3万元,税金占工程款(含税)收入的比例为:3/100*100%=3%。“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100/(1+11%)*11%=9.91万元。企业正常管理下,建筑企业一般成本构成如表3-1所示,材料费的进项税额:100*60%/(1+17%)*17%=8.71万元。则该企业当月的应纳税额=当月的销项税额-当月的进项税额=9.91-8.71=1.20万元。税金占工程款(含税收入)的比例为:1.20/100*100%=1.20%,小于3%,通过试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在营业税的纳税体制下,建筑业不管采用哪种承包方式,都需要按照包括原材料在内的营业额纳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纳税,而采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建筑业只需要针对在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可以有效的减少了重复纳税。因此,针对一般纳税人,如果做好税收筹划,是能夠实现减税的。

3.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针对本次“营改增”,企业为降低税负,可以做如下一些准备。

3.1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可以用以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要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分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招标中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第二,在合同中注明供应商应按该项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应要求其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方法进行少缴税、迟缴税等行为。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也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不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这些都有待于建筑企业在充分的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3.3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在试点地区都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分析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财政扶持,以便其在此次改革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3.4重视利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

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跨地经营,项目遍及全国,“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抵扣,如果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抵扣周期长;另一面,增值税发票的流转传递环节多,容易导致发票遗失。如果有一个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将会使困境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王甲国.建筑业应对“营改增”之策略[J].税务研究,2016(1):99-100.

[2]谢杭洁,张爱珠.基于“营改增”的建筑业税负、风险及税收筹划探析[J]. 建筑经济,2016(7):19-20.

[3]禹奎,陈小芳.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J].税务研究,2014(12):31-32.

[4]万建国,韩菁.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分析[J].财会月刊,2013(4):45-46.

王邦州(1989-),男,经济学硕士,六盘水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发展、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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