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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贸易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2021-07-19丛菲

理论与创新 2021年6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承运人卖方

丛菲

【摘  要】我国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当前,我国处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阶段,航运业作为该战略的核心和枢纽,具有涉外性、高风险、复杂性等特点,受国际公约与规范的制约。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的提出及实施,我国正积极实现由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的转变,航运业作为国际贸易的纽带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支柱产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然而海洋运输的运量大,海运费用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高风险,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种种不确定的因素都可能造成货物遭受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这就使得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显得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开篇简述风险转移的相关概念,其次对比分析国际公约中风险问题的相关规定,结合以上研究,对我国《合同法》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

1.风险及风险转移的相关理论

1.1风险概述

风险作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术语,一般指的是,由于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买卖双方对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之间的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贸易而言,风险是指在货物的生产、运输、储存、装卸等过程中遭受沉船、火灾盗窃等情况发生。

因此,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1)不确定性: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的发生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风险的时间、地点以及发生后的结果和影响是意外事件造成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或者无法避免的。

利益相关性:表现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哪方负担。

(3)风险具有不可归责性: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对于风险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在客观上实施直接导致风险发生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损害行为。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均不必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负责。

1.2风险产生原因

(1)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第三人行为:就国际贸易而言,第三人主要是承运人,承运人在承揽货物以及其运输过重中直至交付之前(接收到交付)的时间内,由于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承运人尽到谨慎管理等义务仍无法避免时除外。

(3)货物自然特征:货物的自然特性又称货物的固有瑕疵。即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由于其自身属性不可避免地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坏的现象。国际贸易中发生了由于货物本身所具有的缺陷而造成的损坏,这种情况下风险不由交易双方承担,其风险承担应该根据合同来具体分析。

2.国际公约与国际习惯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该公约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中针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是国际货物贸易的遵照准则之一。

在公约中,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主要规定于第67条。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的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但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目的地交货模式:当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货物存放地点时,当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且一履行通知买方的义务后,买方应在此地点接收货物,此时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一承运人模式:当买方从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以转交给买方时,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此模式的原因是当买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控制权,难以了解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买方却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处理货物保险索赔问题。

3.关于《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规定的对策建议

3.1明确规定风险概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出卖人承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风险,买受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关于风险的定义及其内涵规定得较为模糊,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限定,使得在认定风险承担与转移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应该完善立法,就风险的定义以及具体范围加以明确,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问题。

3.2细化违约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中对于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规定不够详尽。以卖方违约为例,当卖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或者另一种是卖方尚未根本违约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时,应该制定出不同的风险转移规定。当根本违约时,买方不负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而是由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毁损风险。反之,则是由买方来负担风险。此外,无论买方还是卖方承担风险,都不能排除买方向卖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3明确规定风险转移的调整范围

由于風险转移的时间范围关系到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状态,因此《合同法》种应该对风险转移的调整范围进行明确解释。真正的风险转移时间应是合同签订并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后,一旦当事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终结,货物卖方转移所有权,货物买方支付货款,此时也不会产生风险转移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4.总结与展望

在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仍在持续以及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国际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考虑到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和复杂性,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风险转移问题,了解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有助于减少贸易摩擦,分清风险责任所在以及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促进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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