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告知承诺制的性质
2021-07-17何洪全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摘 要: 告知承诺制是一种基于申请人承诺而作出决定的审批方式,然而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其性质认识不足。国务院文件中对告知承诺制的称呼和定位变动,地方政府则有契约管理、放弃审批和过程性便利措施等认识。学界有行政协议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履职方式说、消极许可说等观点。但是,囿于行政行为中心论和对告知承诺制发展流变的观察局限,导致其论证各有缺陷。告知承诺制是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条件下,出现的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审批改革。从外部看,告知承诺制在不改变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简化了行政审批的方式,对行政步骤进行了超常和便捷的处置。从内部看,以信用审查替代客观审查,并基于申请人信用担保,实现权利和责任的非即时性交割是其运行机理。实践中的互动型、阶段型、结果型承诺审批制度均在该外延之内。
关键词: 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信用监管;简易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21)03-0058-11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21.03.006
一、引 言
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中,告知承诺制是一种由地方政府推行,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找不到恰当对应的新兴审批方式。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可以免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条件并对审批的实质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先予批准的审批方式。
告知承诺制由于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面的积极效果而受到了各地政府的欢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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