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与检视完善
2021-07-17唐守东
北方论丛 2021年4期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绿色发展理念下实现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是创新政府环境行政监管职能、夯实污染主体修复责任的有效途径。赔偿磋商兼具私法化的外观形式和公法化的内在机理,契合行政契约理论的基本构造。但在实践中,赔偿磋商机制尚未完全达到设计初衷,政府的绝对优势地位限缩了污染主体合理抗辩空间,磋商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协商的合意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寻找柔性化解决方案,平衡磋商双方的利益关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而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质意义和功能价值。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行政契约检察监督
[基金项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研究”(20TJJY0502)
[作者简介]唐守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天津300101)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21)04-0076-09
随着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将环境污染的防治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顶层设计陆续推出,政府的行政监管职能进一步延伸,污染主体的环境修复责任进一步夯实,社会大众的参与意识进一步加强,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基于决策的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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