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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制度

2021-07-15刘仲平

锦绣·上旬刊 2021年9期

摘要:《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规定的基础下完善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物业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责任。针对我国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现行立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应从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和责任形态角度完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同时建立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公平分担责任

0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加大惩治力度,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问题无疑得到了空前的重视,然而就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仍旧存在一些有待商讨的问题,本文试以论述。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局限

1.法院判决执行难。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有所判决,但是判决执行困难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原因可归结为:第一,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做的事情却要去承担责任,没有道理的;其次,因被告众多,实际履行责任的非常少,有时候即使有补偿,但实际获得补偿的比例非常小,其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2.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明。虽然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但是规定过于抽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该覆盖哪些方面并不明确,以及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什么及多大的责任等也不明确。

3.可能加害人的界定不明。“实际使用”是判断建筑物使用人的标准,即可能是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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