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分歧与协调
2021-07-14宋连斌陈曦
江淮论坛 2021年3期
宋连斌 陈曦
摘要: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通在国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中日益重要。两大法系损害赔偿理论分野和各国惩罚性赔偿实体制度的差异,是域外惩罚性赔偿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主要法律障碍。实践中,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完全拒绝、原则承认和分割承认三种不同模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试图通过国际公约方式加以协调,并在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采纳分割承认的模式。我国应对标国内惩罚性赔偿的实体规定,建立分割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外国判决;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割承认和执行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3-0111-009
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试图从国际法层面推动民商事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判决)自由流动。惩罚性赔偿判决作为一种特殊的金钱判决,因各国实体法制度差异以及巨大的数额,在域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甚为困难。为此,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对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外国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作出规定,该内容在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第10条得以沿用。2017年9月12日,我国正式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实施,我国与外国经济交往更加密切,由此引发的域外惩罚性赔偿判决向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将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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