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后“看门人”独立性解析
2021-07-14陈云良孙杨俊
江淮论坛 2021年3期
陈云良 孙杨俊
摘要:“看门人”独立性包括形式独立性与实质独立性,呈现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博弈状态,分别以自由证券市场与委托代理关系作为经济基础与法理基础。新《证券法》充分认识到自由市场对证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对“看门人”独立代表市场信用提出更高要求,但仍然存在着遴选方式未变、独立性评判标准缺失、独立履职授权缺乏、独立担责规定不足等问题。为此应当以新《证券法》施行为契机创设“看门人”独立性实现路径,具体包括注重市场对“看门人”独立性的基础性力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从“看门人”遴选中保障其独立性、加快建立与完善“看门人”独立性的评判标准、从赋予权利角度保障“看门人”独立履职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约束其独立担责。
关键词:新《证券法》;“看门人”;独立性;解析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3-0027-006
被视为核验服务之灵魂的独立性对于“看门人”而言不可或缺,缺乏独立性的“看门人”因无法取信于社会公众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并就如何实现“看门人”独立性展开长期的争论与探讨。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设立专章保护投资者利益,标志着以“政府信用”为证券质量背书时代的终结,对“看门人”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1]
一、“看门人”独立性之内涵
“看门人”独立性包括形式上与实质性上的独立性,并且从来不是“绝对”与“静态”的独立,而呈现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博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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