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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021-07-14王丹

锦绣·下旬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购物

王丹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逐步扩展至人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在此背景下,人们日常消费方式自线下实体购物转移至线上网络购物。由于互联网购物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对于货物的给付通常基于第三方快递公司,而在快递服务过程中所引发的权益纠纷也随之不断增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妥善的维护。在基于分析快递服务中所频繁出现的侵权问题的技术上,应以立法的角度切入,进一步对我国目前有关立法现状进行剖析,并探寻对应的解决思路与策略。

关键词:网络购物;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快递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多种依托于信息网络平台的新型经营模式如雨后春笋般竞相出现,打破了在其发展初期淘宝网一枝独秀的局面,线上网络购物体系发展日益完善,在购物节文化的加持下,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购物活动已经成为了我国消费者进行日常消费的重要途经。作为技术变革的产物,线上购物这一新兴的商业模式具有虚拟性与便捷性的特点。在此种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选择与购买均在线上完成,对于货物的交付,通常需要通过第三方快递公司的介入来完成。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中仅对货物运输合同作出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快服务合同的性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即快递服务合同为无名合同。根据合同的一般定义,快递服务合同,即指由寄件方与快递公司签订的,由寄件方提供所需要邮寄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邮政行业监管标准的货物,快递公司负责揽收以及按照约定时限将货物送达至收货方的合同。由此,对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学界中观点不一。有些学者认为,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相同特征,应当纳入货物运输合同之中。也有其他的学者认为,快递服务的是由寄件方为收货方的利益所与快递公司达成的合同,具有有偿、双务的特定,应当归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对于快递服务合同是否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应首先考虑收件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从快递服务合同订立的目的来看,收件人应当享有因快递服务提供方的过错而造成的标的物损灭失等情形而向快递服务提供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收件方不享有前述权益,则与快递服务合同订立的目的相悖。从合同的相对性出发,本文作者认为快递服务合同应当属于为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多数人民法院支持收件人因其权益收损而直接以快递服务提供方为被告进行诉讼,这也为快递服务合同应当归属于为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提供了支持。

三、快递服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

针对上述快递服务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邮政法》中规定了快递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运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为保障和监管国内邮政服务行业所设立的法律,其在具体条文中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条件、经营许可、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因快递损毁灭失所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这对快递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我国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详细阐明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不仅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同时还明确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和对于其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具有长足的影响。快递服务中所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般性问题,均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规制。

最后,《合同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间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虽然没有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明确规定,但我们仍然不能否认快递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合同性质,即前述中所指出的,快递服务合同可归于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合同的范畴。因此,快递服务中的各方当事人也应遵守《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快递公司有义务对其采用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四、完善和发展快递服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为更好的适应我国快递服务发展现状,解决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的问题。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可以着手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快递服务法》,充分发挥法的规范性作用,指引作用,以促进快递服务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可以借鉴美国的《私人快递公司法》相关规定,以现行的《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对快递行业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借助机制,进行专门明确的规定。

在监管层面,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下邮政管理局的局限性。邮政管理局的职能范围以邮政业为主,而较于快递行业的差异性和新颖性,其监管职能已然不能适应快递行业的整个过程,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快递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的监管,既可以缓解邮政管理局的工作压力的同时,又能够切实地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落实到位。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仍处于初步的发展与完善阶段,相关问题仍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不断加以完善,对于快递服务行业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来多数仍是概括性和宣示性的,大都不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应用上的障碍。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断修订来看,我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快递服务行业中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应当从社会发展现状与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建立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快递服务行业规范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北京,国家邮政局,2007

[2] 2019第一年度全国邮政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中商产业研究院,中商情报网,2019-05-05

[3]《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理论》,吴文殡,法律出版社,2009-96-97

[4]《民法总论》第三版,韩松,法律出版社,北京,2017

[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19

(山东政法学院 研究生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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