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边界研究
2021-07-14曾文忠李鼎君
领导科学论坛 2021年5期
曾文忠 李鼎君
摘要:立法主体的扩容是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要求立法先行,改革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然而,大多数设区的市并不具备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边界的界定并不明确,这也无疑扩大了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风险。本文在分析其立法边界限缩的原因后,提出必须进一步明其立法边界,开展立法能力建设,加强事后立法监督,减少立法权主体扩容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边界;立法法;限缩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1)05-0059-06
作者简介:曾文忠,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鼎君,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正案,将立法权主体扩容至设区的市。与之前较大的市相比,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边界明显被限缩。较大的市的立法边界与省级人大的立法边界基本相同,具有极大的地方自治性。而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边界被限缩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一旦其越过立法边界,其立法活动将会被否定。
一、设区的市人大现有的立法边界
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权由法律授予,其立法边界自然也由法律规定。《立法法》用正面清单的模式划分了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边界,其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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