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术类高校职称评审几点问题的思考
2021-07-13
大众文艺 2021年1期
(中国音乐学院,北京 100101)
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多个深化改革职称评聘的文件。在职称改革的过程中,不同于普通高校,艺术类高校作为特殊群体,有着自身的专业特殊性,如何客观、准确的评价艺术专业教师,如何让职称评审真实地反映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水平,是艺术类高校现阶段在职称评审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2]
以某艺术类高校为例,近年来,该校在科研、教学等方面,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职称评审的参评条件,在艺术类高校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改革探索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艺术实践成果可作为参评成果。作曲、表演等专业,由于专业特性,其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的水平并不能完全代表专业水准,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艺术水平的作品,往往更能代表教师的专业水准。因此,除论文、著作、科研项目这些普通高校在职称评审中都会规定的参评条件外,该校规定教师的参评成果包含艺术实践成果。“艺术实践成果”包括在大型歌剧中饰演主要角色,在公开举行的大型专业音乐会中承担全场独唱、独奏、指挥,出版、发表个人作品专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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