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现金补偿所得课税:形式与实质之争及其弥合
2021-07-12段晓红皮元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2期
段晓红 皮元
【摘要】关于对赌协议现金补偿所得应否及如何课税, 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 税务机关之间也存在分歧。 对此, 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出发, 以分步交易规则为分析工具, 探寻现金补偿之实质: 补偿交易并不属于独立的交易, 而是对赌交易的一个步骤, 现金补偿之实质是对股权转让估值之修正。 因此, 对赌协议现金补偿所得课税应当在股权转让环节预缴所得税, 股权出让方支付现金补偿后应调减股权转让所得, 同时调减受让方股权计税基础并进行清缴汇算。
【关键词】对赌协议课税;现金补偿;分步交易规则;经济交易实质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3-0152-5
近年来,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方式, 在国内股权私募领域大行其道。 但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缺乏对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专门规定, 导致对赌协议所得税课税问题在征纳双方之间存在很大争议, 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也不尽一致, 使签订对赌协议的投融资企业面临不确定的税法风险。 本文主要通过“斯太尔对赌案”和“李菊莲与华闻传媒对赌案”两个案例, 深入剖析对赌协议现金补偿的形式与实质, 进而解答其所得税课税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斯太尔对赌案。 斯太尔公司从其股东英达钢结构公司处收购斯太尔江苏公司的股权, 英达钢结构公司对斯太尔江苏公司未来三年业绩作出承诺, 若公司经营业绩未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则需向斯太尔公司支付业绩补偿。……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