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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再监督与实践探讨

2021-07-12段洪迈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职能部门职责纪检监察

段洪迈 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引言:在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再监督实际上是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自身职能的形式。再监督,是监督职责的回归过程,并且也是对原有监督的一种创新,更是加强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可以有效治理腐败问题,是国有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因此,国有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给予纪检监察再监督足够重视,纪检监察组织应认真对自身职能进行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出自身的防腐败作用。与此同时,需要加强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力度,提出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与意见,通过有效的再监督实践,对再监督职能进行充分发挥,进而构建一个良好的内部氛围,高质量的推动国有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再监督的意义

(一)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重要途径

在国有企业中,从严治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是相符的。在检验从严治党责任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也可以衡量从严治企措施的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涉及到对主体参与、过程渗透、领域覆盖、风险管控、制度落实等进行观察。而身为专门负责监督的部门与组织,在各项工作中都需要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的理念,对自身再监督作用进行充分发挥,进而有效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1]。

(二)是深化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的重要途径

在国有企业以往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中,常常都是直接入手,深入到一线中。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不断发展,根据三转要求,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代替部门管理和监督,而是从一线落实转变成为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只有这样纪检监察组织才可以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职能,更好的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三)是对企业管理突出问题进行解决的重要途径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当下国有企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同一个部门多次出现同一种类型问题;第二,多个部门在较长时间内发生同一种类型问题;在再监督工作中应该发现但没有发现的问题,且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没有利用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督促[2]。国有企业管理存在这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因为纪检监察组织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职责,履行不到位。只有开展高效的再监督工作,才可以促使职能部门及时、正确的对自身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履行,进而有效降低腐败事件出现,还可以有效解决各种经营风险,保证企业管理质量。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再监督现状

(一)职能部门对再监督的认识有待强化

在新时代背景下,在很多国有企业中,业务职责部门都是依靠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检查,而自身的占位与理念欠缺,还需要进行创新和转变,尤其是需要从联合监督检查对象转变成为了被监督检查对象。此外,在对监督职责积极履行和被监督意识层面,也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纪检监察组织的再监督意识有待提升

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组织需要深入到各业务部门,把监督职能下沉其中。而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该过程中有部分人员监督意识薄弱,在再监督过程中存在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需要对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再监督意识进行提升,保证其可以敢于监督。

(三)组织保障再监督制度办法有待完善

现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再监督活动时,更加侧重于效能监察、督查督办、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没有对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范畴、规范流程的责任清单,还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给再监督工作更多的依据。

(四)管理部门监督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中,存在重查轻纠和怕得罪人的问题[3]。部分单位与业务部门在对整改意见进行执行时,存在推诿应付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与结果通报无法硬碰硬,导致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管理部门监督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国有企业高质量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再监督与实践

(一)注重再监督创新工作

首先,监督对象创新。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监督对象进行创新,从对事的再监督转变成为对人的再监督。在国有企业传统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个问题,具体业务工作和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常常被混为一体,交叉进行工作,监督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事。而在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中,更加侧重于发挥监督部门职责,对具体业务的管理监督进行区分。详细来讲,业务部门对具体业务进行管控,发挥管理职能,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企业管理质量。若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积极,纪检监察组织可以通过相关党纪政纪条规,对其进行提醒和监督,对其责任进行追究,并进行约谈工作。只有进行这些转变,才可以对再监督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例如,对供应商结算未按照合同约定,超额支付的情况,纪检监察组织应再监督相关单位与职能部门,若某单位不符合相关考核标准,需要进行问责,扣件相关党政正职绩效薪金,进而有效避免拖欠问题的蔓延[4]。

其次,监督方式创新。在再监督过程中,纪检监察组织需要创新监督形式,通过后台监督的手段,提升再监督效果。在传统工作中,虽然纪检监察部门不是主责部门,但是经常会变成主责主办,不仅需要对大量精力进行消耗,还难以实现预期效果。最近几年,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开始对内部纪检监察体制进行改革,打破了传统代替职能部门到一线进行监督形式的束缚。这些国有企业更加注重履行职能部门职责,特别是监督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意识和职责,通过归回执纪监督,提升监督水平。在实际监察工作中,不再利用纪检监察组织牵头带队下基层进行检查的手段,而是指引相关部门全面梳理全年项目,侧重关注季度成分分析中黄色预警项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最后,监督内容创新。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监督内容进行创新,从监督具体管理事项转变成为监督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传统监督过程中,纪检监察组织需要专项检查多个内容,如劳务队伍管理、物资超标采购、机械设备管理等,而这些内容实际上对象都是相应的项目部门;并且还需要查看合同、付款、结算等内容。这样的再监督工作不仅费时,还费力,并且避重就轻,没有对监管职能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虑,也没有结合上级要求实施监管,更没有关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想要有效提升国有企业再监督效果,需要创新与优化监督内容,关注监督职责方式、过程、结果等内容,针对失职情况需要问责,用权时需要接受监督,进而对监管职责进行履行好[5]。

(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首先,对问题发现途径进行拓宽。在具体工作中,各个职能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需要及时找出当下国有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各个职能部门深入了解和熟悉管理业务,为及时发现问题打下坚实基础。纪检监察组织可以以职能部门为基础,拓展发现问题的途径。例如,在一次法律纠纷案中,由于项目部门违反规定,出借周转料,引发法律诉讼,对企业资产造成损失。为了避免合同纠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纪检监察组织与法律部门可以基于责任、标准、管理等层面进行;纪委与法律风控部门共同出台合同管理要求,例如四约谈、六统一等,进而有效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和效果[6]。

其次,对调查问题方式进行优化。在具体工作中,纪检监察组织应打破传统调查问题形式的束缚,创新和优化调查问题形式,业务部门可以结合职权范围开展核实工作。例如,在某建设项目中,针对水泥招标,招标人提出质疑与投诉,纪检监察组织以业务管理内容为基础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提交调查报告,及时做出答复,并且可以及时查找出物资部门对自身监管职责进行履行时存在的问题。在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设方面,若问题是事实不清,处理较轻,纪检监察组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直接启动调查程序,重新开展调查工作和处理工作,查清相关责任,保证再监督效果。

最后,注重追究违纪问题。现阶段,在再监督过程中,需要对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进行强化,与此同时业务管理部门监督压力也有所提升。在工作时如果业务部门存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情况,乱作为、不作为,那么纪检监察组织应严格追责。与此同时,可以通过一案双查的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此外,需要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还需要分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与政纪处分,保证责任落实到人头上。

(三)坚持开展联席办公

在新时代背景下,想要有效保证再监督效果,国有企业应坚持开展联席办公,实现三个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

首先,注重密切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国有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建监察审计联席办公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与审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会议,及时进行交流和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对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通报。在审计工作中,针对发现的且认为需要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处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移交,进而有效拓宽线索来源途径。在纪律审查中,针对发现的和管理相关的问题,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通报到审计部门,引起审计部门关注。

其次,对各自优势进行发挥,实现资源共享。针对纪检监察组织来讲,其在责任追究、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具有一定优势,具有震慑性与权威性;针对审计部门,在经济分析、财务监督等工作中具有一定优势[7]。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进行监察与审计联席办公,对两个部门优势与特点进行充分发挥,构建联动资源共享机制,进而有效保证案件查处效率与审计工作质量。

最后,对工作结果进行互通,实现成果共享。在再监督工作中,开展联席办公,主要是为了相互协作和共享成果。在核实线索、审查纪律时,纪检监察组织认为需要给予审计处理的,需要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然后审计部门依法参与其中,把结果通知给纪检监察组织。紧接着,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审计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督促,责任追究管理违纪的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形成报告,及时抄送到纪检监察部门,以便于纪检监察组织进行针对性的监督。此外,审计部门认为应该对纪律责任进行追求的,需要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建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工作。

结束语:总而言之,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避免腐败问题和事件的发生,提升监督质量,还可以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目前,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国有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应给予纪检监察再监督工作足够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再监督措施,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再监督力度,进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企,有效解决企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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