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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过程中劳动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1-07-12卢青松山东省昌乐县社会保险中心

消费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劳动

卢青松 山东省昌乐县社会保险中心

社会治理是近年来的“热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代替了原来的“社会管理”。由“管理”到“治理”,体现的是治国理政理念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的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是政府现阶段及未来工作的重点内容。

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公正、高效化解矛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劳动纠纷化解领域,治理能力的提高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价标准。如何从社会治理角度推进劳动纠纷化解工作,是劳动纠纷处置工作能否上一个新台阶的关键所在。

一、“治理”劳动纠纷的核心内容

(一)突出调解的重要性

“一调一裁二审”,是法律规定的劳动纠纷处理模式。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首要程序,在劳动纠纷治理体系的建设中具有突出地位。相比监察执法、仲裁裁决和法院诉讼,调解具有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缓解劳资双方对抗情绪等明显优势。社会治理体系下的劳动纠纷处置工作,强调调解优先,能调尽调,调解率是衡量劳动纠纷化解做的好不好的重要指标。

(二)参与主体多样化

传统的劳动纠纷处置过程中,劳动双方、政府和法院是主要参与主体。社会治理体系下的劳动纠纷化解工作,鼓励和积极吸纳工会、律师、人民调解、志愿者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纠纷的化解工作中来,致力于搭建“共建共治”的平台,促使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三)高效便利的服务

社会治理角度推进劳动纠纷化解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引领。利用互联网及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纠纷处置流程,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快速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提升劳动纠纷处置的质效,是社会治理体系下劳动纠纷化解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基层调解效果有待提高

当前,许多地区街道基层调解结案的案件,远远少于仲裁环节中达成调解的案件数量。这既有仲裁程序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的原因,更重要的还是因为街道等基层调解员缺乏工作积极性、考核缺位。为此,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调动起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同时,制定渐进的、合理的、符合实际的考核体系,促使调解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二)企业内部化解矛盾能力不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基层调解组织之一,其设立在企业内部,具有时间、空间的优势,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能将矛盾化解在内部,及时解决争议。但总体来说,企业调解委员会每年处置的案件屈指可数,并未真正发挥作用。调解委员会对企业的严重依赖性,以及缺乏专业调解人才,是其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为此,开展送法上门服务、组织培训,为企业培养处理劳资关系的人才,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调解委员会,并规范其工作流程,使其真正发挥化解矛盾的作用。

三、建设劳动纠纷治理体系的建议

(一)优化劳动纠纷处置流程

劳动关系是营商环境本身内涵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今年的疫情致使许多企业举步维艰,要集中力量妥善化解纠纷,打造法治营商新高地。经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劳动纠纷处理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反映问题,实现劳动纠纷处置过程可追踪、可评价、可优化。

(二)不断提高调解能力

一是构建基层调解体系。街道等层面推进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建设,形成大调解体系。基层调解具有调解方式灵活、企业情况熟悉等优势,在调解中充当着“先锋队”的作用。人力社保部门可定期组织调解员业务培训,落实仲裁员、监察员、调解员的一岗三员制度。二是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前、庭前、庭后全流程处置中,并依托信息技术,灵活采取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实现调解效果,充分利用“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效力,啃下劳动纠纷调解的“硬骨头”。三是建设“一窗式”即接即办机制。优化“一窗受理、分类流转、协同处置”专窗服务,对劳动纠纷及时依法就地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分别导入仲裁、监察、信访程序,并在各程序中充分体现调解优先,致力于打造服务效果更优、时间花费更少、部门联动更好的纠纷处置“升级版”。

(三)加强部门间联动处置

一是“构建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办案新模式。一方面,仲裁院与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对接,设置法律援助专窗,援助律师轮流值班为劳动者提供服务,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促进政府与劳动者间的良性沟通;另一方面,对纳入法律援助的案件,开创“无缝对接、当日立案、快速审理”的工作模式,仲裁委力争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提速结案。二是深化“劳动仲裁+法院”司法联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仲裁与执行、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等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仲裁与法院工作信息互通和统计数据交流共享,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的起因、背景、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切实保护和引导良性合法的劳动关系。三是创建“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的工作模式。利用工会贴近劳动者的优势和社会资源,送法下基层、送法进企业、送法到职工,引导员工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反映诉求,力求以协商、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探索工会参与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的可能性,从而既缓解仲裁办案压力,又可按三方协商原则完善仲裁组织和机构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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