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对策

2021-07-12顾郅晟上海市风华中学

消费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矫正犯罪社区

顾郅晟 上海市风华中学

一、案例简介

2011年7月,山东省某市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后被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至2012年6月。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赵某并未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分别于当年的7月、10月,未经批准报备,多次离开原居住地。且于次年5月,醉酒将人打伤并毁坏他人财物,使得该市公安局给予其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结果。由于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该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对赵某的缓刑,并作出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的裁定。然而,从法院作出判决至赵某矫正期满仅剩8天时间。由于本案发生在2010年左右,我国跟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性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现象。因此,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尤其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所出现的问题与困境。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

针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目前学界暂无统一定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院两部曾经采纳过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然而,两院两部的定义在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学者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以及矫正的对象等问题仍存在很大的争议。[1]

本文认为,社区矫正的概念不应该是从某个角度进行片面化的解读和诠释,而最重要的是应该考量该制度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以及设立目的。从该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既不是一个单纯的刑罚执行制度,也不应该是一项惩罚制度,而应该是集惩罚性、执行性和社会矫正帮扶性于一体的社区行矫正活动。因此,本文认为,从社区矫正的性质来看,社区矫正的主要落脚点应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回归方面,这个过程中必然要结合惩罚、管控和教育的手段。其次,就社区矫正的对象来看,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四类,这四类犯罪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犯罪行为较轻,一般不需要给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只针对上述四类对象,致使有学者主张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较窄,由于有限的矫正适用对象致使社区矫正所能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也并不明显。[2]

一切制度应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及刑罚体系进行研究和分析,否则会导致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不宜盲目扩大,还应继续保持当前的适用范围。其原因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均是获刑人员,目前的社区矫正执行措施也是按照这类人群来制定的,不能把这几种制度的使用率低的症结归到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上。此外,目前社区矫正法刚颁布近一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渐进的,随着社区建设的完善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健全,社区矫正能力在逐渐变强,各地的执行将逐渐统一及标准化,在此基础上,才可以适度提高使用率。但是也不能急于求成,应该根据社区矫正法的具体实施而确定是否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使用率。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总体是将罪犯安置于社区中所进行的教育矫正方式,是一种有别于监禁刑的刑事执行活动。因此,本文认为,社区矫正的概念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安置于其所在社区之内,在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协助下,在法院依法裁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

三、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困境与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不完善

首先,未明确司法警察配备问题。社区内是否有必要配备司法警察的问题并未在此次立法中进行明确。由于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所以许多学者以及人大代表在社区矫正法修订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要建立专属于社区矫正的司法警察队伍,防止罪犯不服从管理等问题的发生。然而,此次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对该问题进行了回避处理。该种处理方式,本文认为在以后的落地执行中有可能出现问题。其原因在于虽然社区矫正中的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但并不代表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由于社区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环境,并不类似于监狱,所以其一旦发生暴乱、暴动和暴力事件,将会损害其他矫正人员、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加之,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出警不到位、不及时,很难制止社区矫正人员的暴力行为,故有必要配备司法警察。但为了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也应当明确司法警察的问责、追责机制,细化司法警察权责范围,并对问责、追责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

其次,各部门衔接问题。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牵涉到各司法所、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衔接配合的问题,权责划分领域的内容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细化。[3]本文认为,目前公检法以及监狱等系统之间并未建立起可以共享的信息交换平台,导致实践中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无法有效衔接。加之,实践中人员流动大,其中有些社区矫正人员为了生活需要外出务工,由于人户分离,导致监管难度加大,也直接或间接地出现了脱管、漏管等现象。

(二)矫正机制不健全,社区参与度不高

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公众的偏见。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下,社会公众对罪犯往往存在很大的偏见,常会对其或其家人嗤之以鼻,即使是犯罪情节轻微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容易被打上“犯人”的烙印,日常生活中遭受歧视的现象并不罕见。

其次,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力量薄弱。不可否认,目前我国普通大众对于志愿活动、社工等地了解及实践的内容仍然较为缺乏,对于社区矫正这一专业领域,可供利用的志愿服务及社工力量更是有限。但是不得不承认,从社区矫正的性质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恰恰是最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往往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是导致志愿服务工作不到位,社区力量薄弱的原因之一。在现有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就很难要求志愿者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作出全面、有效的帮扶,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问题更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如果无法解决该问题,那么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无法真正地实现,也就无法达到其所追求的社区目标。

(三)社区矫正针对未成年人的难度和困境

《社区矫正法》的公布对未成年人而言,仍存在着个别条款与其他法律条款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略显不足等问题。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 年先后在广东、江苏、河南、湖北、四川五省开展调研,报告显示,在调查的青少年罪犯中,重新犯罪的比例高达13.1%,其中未成年再犯的比例超过12%。[4]对社区矫正而言,重新犯罪率是衡量其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要使用好社区矫正这一工具,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扼杀在摇篮中。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仍存在如下争议。

首先,个别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社区矫正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的未成年人均不得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这一规定的结果将导致被实施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直接被撤销社区矫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5]

其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略显不足。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一旦构成犯罪,被执行的结果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判决后移送至未成年人监狱,另一个是被送至少管所或特殊的工读学校。后一种的未成年人将在今后的道路上被贴上“工读生”的标签,不论是学业深造和就业都将遇到重重阻碍。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切实落实社区矫正法的各项制度规定

首先,需要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危害结果以及成长经历等因素为出发点,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制定不同的个性化帮扶方案,要体现个体的差异性和针对性。与此同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需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实现帮扶方案的有效性。

其次,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本文认为,在试点期间,各地各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快速建立。截至2016 年,我国共建成涵盖区县级别的社区矫正中心近1800个。此外,在社区矫正工作试行过程中,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矫正工作模式,包括:北京市的“3+N”模式和上海市实行的“三三合一”模式。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发展社会组织、拓展社工队伍、多方调动社会资源等手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模式。[3]总之,社区矫正工作是促进社会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执行手段,因此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重要法宝,而各地的确是可以结合当地资金投入、现有政府机构资源、当地社区建设情况及社区、家庭志愿者意识,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联合服务模式。

(二)纠正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偏差

首先,加强社区矫正方面的普法活动。通过加强普法活动,让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与意义,让更多有能力的志愿者参与其中,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能使其感觉到正常生活的美好,未来的希望,相信这样也能更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改邪归正。同时,通过普法活动,可以大力培育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

其次,进一步淡化社区矫正中的执行刑罚的功能。警示性和教育性是社区矫正的主要特征,而惩罚性并不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根本目的。只有淡化社区矫正的刑法执行功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细化社区矫正内容,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权利得到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才能在社区学到知识和技能,才能塑造其思想观念以及社会人格,为日后重返社会奠定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

首先,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政策整体上采取的是宽缓政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确立以"宽缓为主、严厉为辅"的具体刑事政策,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轻重上并没有在刑事政策方面做具体区分。因此,在修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同时,建立一部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以此来更好地指导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从而实现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概言之,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社区矫正法》相冲突的问题,可以引入相应的过渡程序和评估程序,视实际情况来有选择的适用不拘留、撤销矫正等措施。针对被贴上“工读生”标签的未成年人,应从其未来更好地融入社区生活的角度出发保护其隐私,以保证该未成年人群体不会因为曾经犯法而遭受歧视。具体方法如通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进行交叉社区矫正,将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由法院规定到除居住社区以外的较方便的社区进行矫正,由社区内的学校协助参与监管等,从而给其一个顺利回归社区的机会。

其次,尝试建立有关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目前,我国仅在刑法第100条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前科报告制度。该制度意味着未成年人一旦犯罪人生中便会留下取法抹灭的污点,该污点对未来的人生势必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比如,入学、就业等。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污点存留问题,以便其顺利回归社会正常生活,本文认为应当尝试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建立该制度对于在社区矫正阶段有悔改的轻罪未成年罪犯,有助于提升权益保障力度,通过法律明确未成年矫正人员在参军、入学、复学等领域不受歧视的权益,给予曾经犯过错误的年轻人更正错误、洗心革面的机会。此外,由于社区矫正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封存的期限。因此,本文建议,首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其次,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对信息封存的期限予以明确。

猜你喜欢

矫正犯罪社区
社区大作战
3D打印社区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Televisions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什么是犯罪?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