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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的探析与思考

2021-07-12李明祎武婷婷辽宁科技大学

消费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保护法名录野生动物

李明祎 武婷婷 辽宁科技大学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兼论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和价值取向

(一)我国当前立法现状

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下发《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竹鼠、獾等可能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贩卖转运。2月24日,《决定》出台,全面禁止食用三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是严防严控背景下出台的特别法,具有特殊时期下,紧急状态法的特点。其开篇即提出多个立法目的,从生态安全观的角度,加入了对重大公共安全卫生、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考量。在此之前,2018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对象,集中聚焦于种群数量少、有生态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上,立法目的呈现人类本位、经济本位,强调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动物福利及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关注不足。

2020年10月2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关于新修法的立法目的,应综合多元化目标保护,既要吸取野生动物引发病毒的经验教训,也不能就此畏手畏脚,全盘否定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即吸收《决定》的立法理念,可以在立法目的中加入“国家总体安全”“生态共享”等理念,将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相结合,通过立法制度控制风险源头,在野生动物病毒向人类转移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

另外,除了延续《决定》中严防严控的立法态势,还要关注相关产业者的私有利益保护,对于野生动物的概念,要严谨定义,既要避免范围过广与先前民众认知差距过大,又要控制野生动物交易,以防再次发生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对于食用行为则要把握一定界限,第一,针对一些养殖技术成熟、产业已成规模,民众业已广泛接受的不再适宜纳入禁食范围。第二,将可以通过控制前端行政手段以杜绝危险源的野生动物,交由完备的行政手段解决,如可以纳入《渔业法》管理的捕捞渔业,通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手续进行安全性评价。第三,将危险源大处理不当即易造成危害的野生动物,采取严格控制的态度,包括食、运、猎全链条多环节的严防严控。

因此,如何确定名录,将不同种类的野生动物归类于不同法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6月19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当前我国已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名录共有七部。其中,国家林业局(现归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三部,分别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农业农村部主要针对水生野生动物,一部是关于人工繁育的水生动物,一部是将国际公约中濒危野生动植物附录水生物种转化为我国适用保护的名录。名录可以增加执法的明确性,是立法者传递给执法者立法原意的最好桥梁,立法者建立在公平保护的立场上,结合具体的产业环境与执法的可行性,分级分类保护,实现立法与执法的完美融合。

(二)外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立法思路

相较于国内将野生动物视作资源的立法目光,国外更多从动物福利、动物权利视角出发,禁止残忍对待动物,使动物种群达到生态平衡,全面避免与野生动物的接触行为,减少危险源与人类的接触机会。

最早设立动物福利法的英国,在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超过两百部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有关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实验的判例法。其中刑法规定了包括持有、控制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罪名,基本实现对于野生动物流通所有环节的管控。英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刑事行为禁令制度,给予法官以裁量权,可以针对高度危害行为发布禁令,违反禁令即构成犯罪,用以防范食用高风险野生动物的行为。美国有关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更加严格,范围也更加广泛,任何违法接受、获取、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处以罚款的民事处罚。即对于食用行为,可以将其解释为无偿接受或获取进而处罚。

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的一些国家还注重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进程,在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技术监测及评估、保护基金的用途方向等体制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体系;还有结合生物学环境学的发展,形成的较为科学完整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生态补偿机制。这些立法及执法经验,可以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提供一定参考思路。

二、对于《决定》全面禁食的适用范围与加重处罚的适用方式

(一)禁食的范围

本次《决定》将所有野生动物都归于全面禁食的范围,是基于特殊时期,严防严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所谓特别时期特别办法,严格控制野生动物交易,给出明确具体的执法路径合理且必要。但这是否意味着在未来的立法进程中也要保持严格控制,全部禁止的原则?笔者认为,一刀切式立法看似方便,实则简单粗暴,忽视了野生动物所蕴含的可利用资源。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从古至今都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人类应该敬畏自然,也需要合理利用资源。野生动物具有的医用药用等价值,不该被因噎废食而放弃利用。一方面,从生物学角度而言,仅同种家禽不断交配,会造成物种退化,而野生动物种源与家禽交配可以优化改良品质;另一方面,一些野生动物在中医药领域的药用价值已成习惯,且技术成熟稳定,不会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二)加重处罚的适用

《决定》第一条指出,对于违反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之所以启动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不多见的加重处罚模式,主要是为了用严苛的立法形式应对防控的紧急状态。这就要求执法领域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在保证刑法的谦抑品格下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

意图加重处罚的规定免受诟病,首要是确定具体的适用对象。即仅限“猎、交、运、食”,不属于此四种均不得适用。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50条规定了为销售、购买野生动物者发布广告的行为罚则,尽管发布广告与此四类行为有紧密联系,但非明文规定,即不得适用加重处罚。其次,加重处罚应当考量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参考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制度,不能超过法定限度。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47条中规定的处罚结果是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行为人构成行政违法,对其处罚时,不能对其直接适用超出五倍限度的罚款,而应先根据法条规定,结合其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确定罚款数额,如二倍罚款,再适用加重处罚最后决定罚款数额,如四倍罚款。

三、我国各省市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执法现状

(一)地方立法执法进程

在《决定》发布后,2月28日,检察机关公布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月5日,湖北省等各省(市/自治区)均公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文件,响应《决定》的出台。

在执法领域,我国也有具备中国特色的执法方式,比如杭州市检联合支付宝创设的“野生动物保护”专项举报小程序,便于市民线上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页面中还包括濒危物种名录、专项保护介绍等相关知识,促进市民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进程。

(二)执法责任主体及方式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实际执行中,绝大多数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管理,少部分归于市场监管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公安等部门。

行政领域上,执法层面主要包括前期的猎捕许可证、进出许可证审批的行政许可问题、检验检疫的行政监督(检查)方式、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力度几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刑事领域上,执法过程主要关注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入罪标准、罪数认定及处罚力度,或结合国际法,探析跨境野生动物交易及走私犯罪的形势对策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在疫情防控时期,宽严相济是政策也是手段,执法机关是最后一道防线,优秀的执法者是想立法者所想,做立法者所未能想,将立法目的带入执法领域,解决特殊时期下不同利益、价值碰撞的新问题,发挥依法行政体制的权威高效与科学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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