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偿责任
2021-07-11薛智珺
西部学刊 2021年8期
摘要: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可被视为特殊的紧急无因管理,其行为主体为自然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无法定的义务,在主观上具有保护他人权益的目的,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救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与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无因管理条款与见义勇为条款,条款分别规定了侵权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责任。但我国受益人补偿责任制度仍存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受益人补偿范围模糊的问题,进而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等现象。
关键词:见义勇为;公平责任;受益人补偿责任;无因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84-03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在古代历朝历代立法中,大都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及人身安全的保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借鉴苏俄民法中“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确立了我国的独立的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责任的制度。尽管各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行政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未明确见义勇为行为适用的具体法条,导致法官“同案不同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国民“见义不敢为“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一、见义勇为的界定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与性质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起源于《论语》“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上的概念,目前法律并未对该概念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其作为法律术语最先出现于行政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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