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司法认定与完善
2021-07-11黄一豪
西部学刊 2021年8期
摘要: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关键,是从四方面细化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界定:一是该“第三人”与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关联;二是与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关系;三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四是存在另一个与本诉法律关系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司法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从两点出发:内部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其排除”为视角,外部则与共同诉讼的界限为视角。而要完善“第三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还需要做到:(一)通过立法对“第三人”的类别进行严格区分;(二)完善“第三人”诉讼准入制度,包括其资格抗议制度和事后补偿机制;(三)加强诉讼监督,以公开促公正,鼓励社会舆论批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不正当行为或法院审判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多主体联动维护“第三人”制度的运作。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独立请求权;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74-04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中就第三人的类别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对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第三人的主体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的认定,一般是看其能否就原被告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定。如果其对本诉中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标的能够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也即其可以针对原当事人主张自身权利,那么就称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与之相对应的第三人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无法就诉讼的争议标的独立主张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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