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出路
2021-07-11李夏菲梁炳兰杨少淇郭仁杰
西部学刊 2021年8期
李夏菲 梁炳兰 杨少淇 郭仁杰



摘要: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推动者,其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现行管理人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实践中出现标准不一、适用边界不明等问题,许多具体制度亟待完善。广西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广西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展开调研,围绕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报酬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三方面的运行现状及制度困境,可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选任制度应注重选任方式的改进和选任程序的优化;(二)报酬制度方面,法院应尊重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畅通管理人与担保权人的协商机制,以及采取临时交叉补贴措施等;(三)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应从改进管理人资格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工作评价监督机制两方面开展。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任;报酬;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14-06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要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关停并转,清理“僵尸企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推动者,其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但是,现行管理人制度是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而成,难免存在一定的水土不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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