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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高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问题与对策

2021-07-09李珏闻金海燕张金玉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20期

李珏闻 金海燕 张金玉

[摘 要] 分析了新一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在强化过程管理与评价、突出底线与质量意识、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凝练特色等方面的主要变化与特点,总结上一轮行业性高校自我评估实践的共性问题,对新一轮自我评估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建议,主要包括:行业性高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应基于功能与水平两个重要因素进行科学定位,密切融合学位授权点行业特色与自我评估的新要素、新要求,构建点位化、行业化、类别化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

[关键词] 行业性高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

[基金项目] 2017年度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科研院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研究”(CAFYBB2017MC011)

[作者简介] 李珏闻(198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工程师,主要从事学位授权点建设的研究;金海燕(1985—),女,山东临沂人,硕士,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工程师,主要从事研究生培养管理研究;张金玉(1983—),女(满族),黑龙江绥化人,硕士,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工程师(通信作者),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20-0029-04    [收稿日期] 2021-02-19

2021年1月,教育部重新修订并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针对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突出问题,在对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阶段的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的衔接、评估程序具体化、《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以下简称《抽评要素》)分类等方面提出了新意见和新要求。行業性高等院校办学特色突出,但在行业内办学水平不均衡、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的自我评估阶段,缺乏行业内的相互借鉴与经验共享,高水平大学对普通高等院校的“帮”“带”作用不明显。因此,新一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背景下,通过分析首轮行业性高等院校自我评估工作实践问题,认真思考并贯彻落实新办法与新指南,对改进评估方法、完善评价体系、提升评估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一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学位授权点评估的过程管理与评价

修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对自我评估程序进行细化,强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外部监督的过程管理与过程评价,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并在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向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形成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突出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

新一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强调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是学位授权点保证质量的底线,并明确区分周期性合格评估与专项评估的底线标准依据。质量意识上,强调应根据抽评要素,主要从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并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考察内容中,在原有一级要素中分别增设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党建工作、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学位论文质量相关制度的建设与执行等二级要素,同时增设一级要素“服务贡献”,旨在考察学位授权点为服务国家需求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底线意识与质量意识的突出,不仅明晰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及抽评阶段专家评议的标准和要求,还加强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与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政策衔接。

(三)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凝练特色,发挥优势

抽评要素对不同学位类别做出区分的同时,还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制订符合发展特色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考察主要内容中的师资队伍、教学科研支撑、招生选拔、导师指导、实践教学、论文质量、就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区分和说明,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构建出凝练特色、发挥优势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

二、行业性高等院校自我评估存在的问题

行业性高校是我国高校的一种特殊类型,是面向行业发展需求提供办学服务的高等教育机构[1]。从发展水平层面看,行业性高等院校既包括少数如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石油大学等高水平“双一流”建设高校,也包括如河北农业大学、北京印刷学院、浙江财经大学等大多数普通行业性高等院校;按学位授予单位属性划分,行业性高等院校则分为高校和具有学位授权的科研机构两类。在首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实践中,受自身发展水平、单位属性及职能等差异的影响,行业性高等院校之间存在互动与共享不足、评估目的轻成效、帮与带的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并主要体现在自我评估认知、评估方式选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等方面,需要及时总结并提出对策。

(一)关于自我评估的认知

2014年,我国开展首轮全国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授予单位实施自我评估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首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要求的关键词在于“合格”,强调的是最低标准的评估。但自我评估工作具体实施时,学位授予单位如何认知自我评估的功能和设置最低标准,则直接影响“以评促建”的成效。在行业性高等院校中,具有行业属性的学位授权点通常在本单位占据优势地位。当学校办学水平较高时,学位授权点数量规模较大,各学位授权点发展相对均衡,如果从自我评估功能成效的角度出发,设置与其办学水平相适应的最低标准,则可实现学位授予单位优化整体学科结构、科学建设现有学位授权点、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如果仅以国家最低标准来要求,则是为了完成工作而开展自我评估。对于大多数普通行业性高等院校来说,学位授权点总体数量较少,具备行业属性的优势学位授权点与基础支撑型学位授权点之间,在现有水平、发展空间和扶持力度等方面均存在必然差距。因此,学校容易陷入自我评估目的和最低标准设置的纠结中,评价标准较低不利于优势学位授权点发现自身质量提升空间,评价标准较高则影响基础支撑型学位授权点的评估结果,甚至关系到去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