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与进路优化
2021-07-08涂富秀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摘 要:我国省级以上消协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的维权新方式初步构建了消费维权从分散到整体的基本进路,推动着公益诉讼司法规则的变迁。但因消协组织自身发育不良、省级以下消协组织公益诉权缺失、诉讼规则存在缺陷、诉讼成本高等因素的影响,立法预设的功能未充分体现。应当在厘清消协组织法律定位的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融合发展、加强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能力建设、构建惩罚型公益诉讼、设置诉前程序及创新公益诉权处分规则和执行规则等方式优化消协组织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协会;消费公益诉讼;消费维权;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涂富秀,福建江夏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E-mail:719864158@qq.com;福建 福州 350108)。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省法学会专项委托项目(FJ2017TWFX004);福建江夏学院青年人才培育基金项目(JXS2017007)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1-0101-13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随之而来的现代型消费纠纷也大幅增加。现代型消费纠纷具有小额多数、争议同质、损害扩散等特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私人诉讼的裁判理念和程序规则无法对其实现有效救济。为此,各国普遍以公益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机制,强化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不仅是我国消费维权的新机制,更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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