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
2021-07-08陈荣鹏
重庆行政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陈荣鹏
近年来几次刑法修正,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纷纷入刑,明显扩张了我国轻罪犯罪圈。在此立法背景下,前科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对轻罪犯罪人和轻罪犯罪治理而言具有一定难度的挑战。因而,有必要立足轻罪制度体系,树立系统思维,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有利于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优化我国轻罪犯罪治理模式。
一、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轻罪前科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明显
通常意义上,前科是指法院生效判决曾认定被告人有罪,具有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警示他人不犯罪的法律效果。同时,有罪判决作为被告人的一种记录,对其后续的社会活动必然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对此,前科制度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累犯和再犯制度中的前科评价。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第356条分别规定了累犯、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制度,具有犯罪前科是这些制度共同的基础。根据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可减半入罪。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将前科的相关要素作为增加基准性的重要参考,可见前科在量刑时的影响也较为明显。
入伍和就业中的前科报告。刑法第100条规定,有前科的人,需在入伍、就業时如实报告;同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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