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合理界分
2021-07-08张武举李书潇
重庆行政 2021年2期
张武举 李书潇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认定问题备受关注。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意见》”)和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物的种类,但仍未明确各条款指涉的财物性质,没有冠之以“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名称,只概括地称之为“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本文着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与合法收益的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普通财物的界分、第三人的违法所得与合法收益的界分三个维度作类型化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认定有所裨益。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与合法收益的界分
根据2018年《意见》和2019年《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财产,或者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以经济模式为标准,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暴力寄生型、黑色经济型与形式合法型。第一类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自己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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