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监督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021-07-08李艳军
李艳军
摘 要:信用日益受到公众关注并使我国信用监管逐步转向法治化轨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我国自2014年起重点关注、全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占据独特的地位。发挥法律监督权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第一,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是检察机关的分内职责;第二,当前四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亦有维护信用之意;第三,基于拓展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在实现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应当通过拓展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完善信用立法相关规定、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运行开拓空间。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社会信用体系;行政公益诉讼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研究”(GH20363)。
[中图分类号] D925.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04-0099-01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04.009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信用危机,国务院2014年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包括各领域学者、媒体以及民众,探索结果呈增加之势。在探索成果增加和信用危机的对比中,我国面临着即将步入社会信用建设体系的新阶段,总结以往研究理论成果,挖掘理论不足与实践欠缺之处,加强信用监管,将信用与法治相结合,对于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