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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關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認識

2021-07-06李永然

台商 2021年1期

李永然

問題

台商A公司在中國大陸買賣商品房,其與賣方在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如台商A公司在買商品房時有違約時,違約方究竟有何責任?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

解析

對於在中國大陸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容許買賣雙方於合同於約定「違約金」;大陸《合同法》於第七章(第107條~122條)規定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其也於第114條規定:「Ⅰ.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Ⅲ.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然而有些買受人於面對合同糾紛,常有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想法,因而筆者擬藉本文探討台商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與懲罰性賠償間的法律問題。

一、何謂「懲罰性賠償」?

首先說明「懲罰性賠償」,其乃指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具有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及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其不同於「補償性賠償」(註1)。對於「懲罰性賠償」,中國大陸於1993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發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註2)第55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49條、第51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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