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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致害如何赔偿?

2021-07-06胡珊

宁波通讯·图话版 2021年4期

胡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起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再度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行为,目前,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民事、刑事两线并进规范,即一方面入刑,另一方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方面,早在10年前,《侵权责任法》出台了一条备受争议的条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抛(坠)物者不明,全楼业主埋单”。每一次法院据此判出的相关案例都自带热搜体质,这一条款也因此被媒体戏称为“高空抛物坠物‘连坐条款”。

今年,此条款迎来实施10年来的首次修改,《民法典》第1254条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民事责任——明确由抛(坠)物者承担侵权责任,找不到抛(坠)物者,应当由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此次修改带来了哪些变化?一起看看业内的观点。

案例

3月12日,接近中午时分,在鄞州区甬港北路某教育机构上班的金女士和同事步行经过怡景花园大门附近,一根金属架从天而降,砸在她头部,金女士应声倒地,当场不省人事。

附近群众闻讯赶来,发现肇事的是一根空调外机托架,来自旁边怡景花园15楼外墙。金女士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附近的鄞州人民医院。

怡景花园是一个老小区,事发地点有两幢高层住宅。由于建成时间较早,没有固定的设备阳台,所有住户的空调外机都是用两个托架固定在外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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