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高光”背后的隐忧
2021-07-06邢莉
金融理财 2021年6期
关键词:投保人
邢莉

6月21日,银保监会官网显示,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两项违法行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泰康人寿)辽阳中心支公司王某被予以警告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两月余已有两名泰康人寿代理人被银保监处罚。近年来,泰康人寿发展迅猛,2020泰康人寿实现了1496.76亿元的保费收入,保费规模增速11.28%,远超行业平均增速。
不过在保费快速增长的同时,营销端频繁被曝出问题……
保险代理人频频被银保监处罚
具体来看,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有:
1、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罚单显示,承保的投保人为赵某的保单共13笔,已交保费合计15.14万元,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3月的保单1笔,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8月的保单11笔,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的保单1笔,其中12笔保单销售人员均为该公司个人代理人王某,2018年该公司向王某支付上述保单首期佣金1.57万元,2019年向王某支付上述保单续期佣金0.39万元,合计支付佣金1.96万元。
2018年11月11日至15日,投保人赵某和王某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后,王某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微信转给赵某共6000元。除上述转账之外,王某和赵某无其他资金往来。
2、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罚单指出,上述有1笔保单在投保时,在投保人明确告知不愿意让被保险人知情且被保险人签字均由投保人代签的情况下,个人代理人王建未向投保人告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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