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补增信也不能做到零风险营业信托纠纷中差补义务保证效力探析
2021-07-06法人何海锋朱泽硕
法人 2021年6期
文 《法人》特约撰稿 何海锋 朱泽硕

资料图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关于营业信托中当事人提供的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有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在实务中,为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常常被应用于营业信托的交易结构中。不过,区别于传统的担保措施,差额补足并未在现行法中被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裁判中如何认定其性质与效力值得探讨。
差额补足尽管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商事主体在交易中虽然可以通过设计差额补足义务的方式灵活地设计交易结构,并且可以通过增信的叠加降低履约的风险,但必须在每一个环节都做好法律关系的审查,以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否则,不论如何“叠床架屋”,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断裂,都将导致整个增信措施的无效。
营业信托中当事人提供差补义务的效力
实践中,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增信措施能够使得公司避开《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须进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从而缩短决策程序。另一方面,由于该类增信措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公司还可以避免将其作为或有负债体现在财务报表上,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对于差额补足义务的效力有了基本确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其根据义务人主体身份的不同将差额补足义务分为两个层次,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差补义务以及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差补义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