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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用“虚拟货币”洗钱

2021-07-06法人翟继光

法人 2021年6期
关键词:金融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翟继光

关于“虚拟货币”这一名词,早期的权威解释是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即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一般称为“游戏币”,很少有人将其等同于真实的货币,也不具备金融属性。

从游戏币到交换货币

随着“比特币”出现,“虚拟货币”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具备了金融属性,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由此,也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2013 年12 月3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这是金融监管部门第一次发布有关“虚拟货币”风险防控的通知。该通知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界定:比特币具备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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