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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义务论视角看灾难报道的伦理问题

2021-06-30石思思

今传媒 2021年4期
关键词:康德

石思思

摘 要:本文拟从康德义务论视角对灾难报道的伦理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试图提出针对传媒行业的一些伦理启示。笔者在对灾难报道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时,发现了一些媒体存在诸如把人性当成宣传工具和手段、为追求利益而传播虚假信息或是煽动民众情绪等失范行为。基于康德对“善良意志”“普遍法则”“人是目的”“纯粹理性”等核心概念的相关阐述得出了一些启示。本文最后也提出了一些康德义务论所面临的新闻伦理困境,并试图与新闻学界和业界进行对话。

关键词:康德;义务论;灾难报道;伦理失范

中图分类号:G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4-0133-03

灾难报道是媒体对新近发生的灾难事件的报道,因其冲击性和破坏性而受到广泛关注。灾难报道在内容上客观反映灾情发展、传播社会趋势、发出灾难警报,并对公众给予一定鼓励和积极引导,一般包括自然灾难报道和社会灾难报道。在进行灾难报道时,需将理性与感性进行融合,以避免对被访者、受害者及公众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一、康德义务论

康德关于义务论的相关阐释主要见诸于《实践理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三本著作中。作为康德道德哲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义务论无论对于规范伦理学还是元伦理学,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能够为灾难报道提供值得借鉴的思想资源。

按照学者邓晓芒的观点,将康德道德哲学划分为三个层次。在“通俗的道德哲学”层次中,康德从普通人最日常的道德意识入手,区分了“出于义务”与“合乎义务”,提出了“善良意志”;在“道德形而上学”层次中,康德将命令分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提出了“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要成为一项普遍的立法原则”“要以你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当做手段”和“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即“绝对命令”“人是目的”和“目的王国”,并将义务划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在“实践理性批判”层次中,康德批判地考察了道德律的前提和道德律何以可能等问题,并以“自由”“自由意志”作出了解答[1]。

二、从康德义务论视角看媒体报道的伦理失范行为

(一)漠视人性,将其当成宣传工具和手段在进行灾难报道时,一些记者存在提问过分冷漠、轰炸式采访、过分关注细节等问题。如在西昌森林火灾的一场发布会中,有记者拿着相机往遇难消防队员父母脸上近距离“怼”着拍,将其哀痛情绪作为新闻点来大肆进行传播,将宣传价值凌驾于其情绪之上。又如此前引发广泛争议的“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部分媒体不断提出尖锐的问题来轰炸式采访受害者及其丈夫,当受害者丈夫恳求不要再采访时,媒体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将焦点转向了在床上痛苦挣扎的受害者,在其饱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折磨后仍迫使其回忆痛苦经历。

康德提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2] 。康德的自我目的公式中的核心为“人是目的”,人及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只能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而在上述的媒体报道行为中,一些媒体缺乏对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尊重,无论是对其哀痛情绪视而不见,还是迫使其回忆痛苦经历,抑或是把其情绪当作宣传价值,都是对其人性的亵渎和利用。手段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当媒体把他人的人性当成一种为达到宣传目的而采取的方法时,就会不可避免地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在报道中,一些媒体对当事人以及那些可能受到新闻报道负面影响的人缺乏同情,为追求所谓的新闻价值,全然不顾当事人的情绪,把新闻价值凌驾于人性之上,而这些都是与康德的论述相悖的。

(二)为追求利益,抛弃内心的道德准则

灾难报道由于其冲击性和破坏性而具有巨大的新闻价值,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主流媒体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关注。其中不乏一些自媒体受到利益的驱使,故意捏造虚假新闻、传播虚假信息,利用部分受众“情绪先行”的特点,煽动各类不健康的情绪,这其中也不乏一些权威主流媒体。如在澳洲山火肆虐期间,各类假新闻、误导性新闻和煽动性新闻层出不穷。美国ABC发布的一张山火地图显示澳洲西部全部都在着火,同时还有一条火帶横跨澳洲南北,东南部的维州和首都堪培拉全境被大火覆盖。而后这张地图被证实为假地图,此外还有多张假地图和假照片在自媒体平台上被肆意传播,吸引着公众的关注。而国内一篇刷屏级的自媒体文章《没有澳洲这场大火,我都不知道中国33年前这么厉害!》为博眼球、吸流量,多处使用误导性信息煽动情绪、利用公众的爱国之情来获利,如“在大火正在杀死一切的情况下,在自己国家烧成焦土的前提下,澳大利亚政府和消防员一起正常休假,欢度圣诞节” “穷人的房子可以不管,但是富人的别墅要救”等表述。

无论是捏造、传播虚假新闻,还是故意煽动情绪,都是违背道德准则的。康德对道德准则的论述中包含普遍规律公式,“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否则我不应行动”是道德的行为原则,也是人们判断是非善恶、建立内心道德准则的一个原则[3]。更通俗地去理解,正如广告大师大卫·奥格威在其《一个广告人的自白》中所说的,“不要推出一个你不愿意让你的家人看到的广告。”广告如此,新闻同样也如此,“不要生产一则你不愿意让你的家人看到的新闻”。作为新闻传播者,大体是不愿意看到此类新闻乱象的,因此也不应该为了寻求利益而抛弃道德准则,去生产、传播这类新闻。

(三)过分宣扬不完全义务,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灾难事件发生之时,媒体多会发布一些温情报道,如在地震、洪灾等灾难中,类似“重庆87岁独居老人捐款20万”“68岁环卫工人捐出全部积蓄”“83岁拾荒老人与瘫痪在床的老伴捐养老金救灾” “流产10天后身体虚弱步履蹒跚的某‘90后女护士重回一线”“医务工作者怀孕九个月坚守一线”等报道屡见不鲜。媒体报道此类新闻的本意在于传递正能量、宣传无私奉献和舍己为人的精神。但从受众的反应来看,此类报道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且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有些负面影响可以从受众的反馈中直接看出来,比如因忽略对报道主体的情感和心理状态以及现实生存状态的关注而让受众觉得不适。此外,也有些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媒体长期的此类报道将导致一些道德标准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让大家觉得高不可攀,而且有时候还会让大家产生一种逆反或排斥心理。

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将义务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3]。如果一件事在逻辑上或实行中,一旦所有的人都去做便会造成相互冲突,那么这件事就不能去做,不做这样的事是人的完全义务,完全义务禁止人有违反普遍法则的行为。不完全义务是一种“不严格义务”,是一部分人承担的义务,它塑造高尚人格(如“舍己为人”),但是许多人做不到。不完全义务可以因个人选择而不同。诚然,对不完全义务的适度宣传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报道中,一些媒体过度宣扬不完全义务,将一些本就不提倡的高道德行为打造成不完全义务进行大肆宣扬,通过传媒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营造一个高道德标准的社会,制造“道德理想国”,不仅对人性产生了极大程度的压迫,也容易造就道德上的伪君子,使虚伪之风盛行。

三、康德义务论对新闻伦理的启示

(一)尊重人性,加强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不仅着眼于生命关怀,而且着眼于人性、精神、情感和道德的关怀,把人的生存、人的作为、人的发展当作考察一切事物的价值取向[4]。把康德对于人及人性的尊崇联系至新闻实践中,则要求新闻传播者秉持人文关怀的精神,不去揭人伤疤和隐私,不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对新闻当事人及其他相关者造成二次伤害,加强对弱势群体、普通人群的关注,避免因话语霸权、盲目追求新闻价值而造成对人性的亵渎。始终把人性作为目的,而不是追求利益、实现其它目的的手段。

(二)加强自律,避免迎合外部

普遍的道德律令是由人的意志自身颁布订立的,所以才具有人人遵守的普遍有效性。这种遵守既不是恐惧,也不是出于功利,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5]。新闻报道要求新闻客观真实,是因为客观真实这一行为本身是善的,所以才能成为一条必须要奉行的准则,而不是因为害怕造假被曝光后造成的信誉危机才予以坚持。如果是因为害怕行为产生的后果才坚持客观真实,将导致对外部的迎合。为了获奖迎合评委,为了获得利益迎合受众。如果过分注重报道行为的结果,导致迎合公众,以情绪先行,将会产生大量的煽情报道。而只有个人与行业遵循自由意志、加强自律,才能避免此种失范行为。

(三)出于义务,敬重行业法则

康德讲到人是理性的动物,“一个拥有纯粹理性实践的人,会按照普遍的立法原则来行事”[5]。新闻传播行业基于普遍的立法原则已经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一些失范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是因为部分新闻传播从业者没有敬重行业法则,造成法则在内心的缺位。此外,康德在有关“道德命题”的论述中提出,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只是“合乎义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是“出于义务”。一些学界及业界的权威已经为新闻行业制定了自身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制定能否改善行业内的一些伦理失范行为,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能否以“出于义务”的意志去尊崇。

四、康德义务论所面临的新闻伦理困境

(一)当善的意志导致恶的后果时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被无条件地视为善的,并不因它适宜于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2]。他强调“善”的意志而“善”的结果。但是,当善的意志导致恶的后果时,还应该按照康德的标准将其称之为善吗?当一则报道可能对个体、受众及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多过其正面影响时,还应当仅是出于善良意志而发布报道吗?对灾难事件一些基于善良意志发布的报道,当其产生了负面影响时,又该如何评价这一行为呢?

(二)当可普遍化的原则“真实”带来伤害时

真实作为一个可普遍化的原则,也是传媒业所倡导的,但當真实与其它可普遍化的原则形成冲突时该如何抉择呢?正如康德自己所描述的伦理困境:当一个持枪男人来到你家门前,问另一个人在哪里(正藏在你家壁橱里),他想杀了他,此时你该撒谎还是说实话?[6]。康德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当违背“不得说谎”这个义务。但当应用到传媒实践中时,真的能在冲突的两个原则中不计后果地选择真实吗?

五、结 语

康德的理论是元伦理学的,而新闻伦理作为一种应用伦理、规范伦理,不能机械地运用,但也不必因为这样就否认这些伦理观念的社会效用,因为他们产生的一些普适性的道德价值还是具有一定社会导向作用的,结合新闻业界的诸多现象,可以提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试图将新闻报道的行为规范回归到新闻传播工作者自身的“善良意志”以及基于行业自律的“普遍立法原则”,也许能为某些新闻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效指导。

参考文献:

[1] 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44-47.

[2] (德)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12:81-82+43.

[3] 李楠,黄逸超.浅谈康德“善良意志”思想[J].哲学进展,2014,3(2):31-34.

[4] 尹川.赛博空间对伦理道德的消解及应对[J].东南传播,2007(8):48-49.

[5] (德)康德著.邓晓芒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7+42.

[6] 展江.社会生病媒体吃药,不公道——媒体道德与法治争议三题[J].青年记者,2010(19):32-35.

[责任编辑:艾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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