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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媒介双重属性视角看“新闻敲诈”现象

2021-06-30李一鸣

今传媒 2021年4期

李一鸣

摘 要:“新闻敲诈”作为一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隐藏在各种新闻媒介运作过程中。“新闻敲诈”多变的方式和形态成为其特殊性,对个人、媒体乃至社会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对“新闻敲诈”的演变与趋势进行梳理,进一步从新闻媒介的双重属性出发对其实质进行剖析,并提出在双重属性下平衡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方法与对策。

关键词:“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媒介管理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4-0130-03

一、引 言

“新闻敲诈”以多变的方式和形态隐藏在我国新闻传播媒介的运作当中,对互联网时代社会、个人和媒体发展产生着严重的负面影响,与其它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相比,“新闻敲诈”由于其特殊性而具有极强的危害性。通过梳理近些年来各类新闻行业违法违规案件,我们不难发现,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闻敲诈仍然频繁地出现在新闻领域,尽管表现形态不同,但其本质上都是新闻媒体从业者运用职务之便,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而产生的违规行为。一方面,逾越了媒体职业道德底线,违背了职业操守,大大降低了媒体公信力;另一方面,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甚至触犯了法律边界。那么“新闻敲诈”如何产生,又该如何防范和治理?本文将从新闻媒介具备的双重属性这一实质出发,提出在双重属性下平衡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方法与对策。

二、“新闻敲诈”的演变趋势与特性

(一)“新闻敲诈”的演变与趋势

“新闻敲诈”是由马克思提出的,最早用来说明英法媒体常常根据当前局势情况决定新闻信息发布的时间,继而从中获取有利于媒体自身所代表阵营的最大利益,马克思把其称为“非常卑鄙可耻且不敢公开说出的隐秘动机”[1]。随着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迭代更新,新闻敲诈的内涵与形式也在一直外延和丰富,新闻敲诈也不再局限于马克思所说的利用信息垄断引发政治投机和经济投机的行为[2]。我国对“新聞敲诈”概念的界定大多以陈力丹教授所作出的定义为代表,即新闻敲诈是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参等)相威胁,强行向被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它好处的行为[3]。由上述陈教授的代表性定义可以总结出“新闻敲诈”的四个要素,一是以新闻从业人员为主体,二是以涉事报道对象为客体,三是借助具有公权力的媒体平台,四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新闻敲诈”的概念是由我国长期存在的“有偿新闻”这一说法演化而来的。有偿新闻作为新闻敲诈的始作俑者之一,国内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表现在,刊播“产品介绍”“服务咨询”等栏目的报纸和电台向刊户索取与广告费不符的刊播费,这一行为成为传媒领域给商业广告“穿新闻新衣”的开端,也就是后来常说的有偿新闻。有偿新闻最初根据行为主体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以企业机构或商家为行为主体,利用传统媒体平台的权威性,通过给相关的新闻媒体从业者一定的报酬来达到产品宣传的目的,或者在新闻发布会等其它社会活动中,提供给新闻媒体从业者钱财或其它方面的利益回报来达到活动目的;二是以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为行为主体,基于专业素养的缺乏导致的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主动滥用公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在对产品、机构或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后收取一定的广告费用。 继“有偿新闻”之后,相继出现了“有偿不闻”的现象,直到后来的“新闻敲诈”,这类行为则逐渐由最初的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违法分子伪造或者冒充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通过非法采编、发表虚假新闻报道、制造谣言等方式,以扩大社会影响为威胁,实施针对企业机构或者个人的敲诈勒索。部分极端分子会专门搜集一些相关负面新闻和所谓的“丑闻”,扬言“不给相应的报酬就会进行爆料”,以此达到谋求不法利益的目的;二是违法分子聚集实施团体作案,通过系统分工,一方面搜集大量的负面信息,另一方面以舆论监督等为幌子,以在各大媒体平台上进行曝光、负面炒作、删帖、刷屏等为要挟资本,大肆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手中所握的公权力,通过新闻报道、舆论曝光等手段,向企业或机构索要宣传和广告费用,甚至出现被“收买”的行为——因收取对方的钱财而不报道负面新闻甚至联合其他记者共同消除负面报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新闻敲诈的行为更具主动性、隐秘性,作案主体也从最初的个人作案发展到后来的团伙作案。尽管法制和约束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但是各类违法分子仍在打着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幌子,凭借多变和隐蔽的作案手法,不断地发展出各种新形式的新闻敲诈。因此,如何从不同主体角度出发,尤其是媒介管理层出发,追根溯源杜绝此类情况出现仍任重道远。

(二)“新闻敲诈”的特性

从道德层面来讲,“新闻敲诈”与其它违反媒体职业道德的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新闻媒体从业者作为该行为的行为主体,目的是利用新闻职业的特殊性谋取私利[4]。这里的“特殊性”是通过新闻媒介自身的双重属性表现出来的,即媒介的事业属性和产业属性。前者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赋予媒体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力,从而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媒体舆论监督,这一属性说明新闻媒介作为肩负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承担着为公众服务、为社会负责的公共义务。后者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传媒业的发展亟需转变自身运营模式,以适应市场发展趋势。通过市场的要求组织生产等方式来获得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媒介市场化。在本质属性和社会环境的作用下,“新闻敲诈”的出现,正是新闻媒介在发展其产业属性的道路上误入歧途的缘故。

1.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二者失衡

我国的新闻媒介具有公共性,承担着党和人民的喉舌角色,肩负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负责任的义务。新闻从业者作为新闻媒介的使用主体,进入这一行业就意味着要承担起这一责任。然而当下新闻调查记者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表现出明显的职业认同感下降、工作自主空间不断收缩、职业忠诚度充满更多不确定性等问题[5]。当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者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降低,职业忠诚度也降低时,各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屡禁不止就毫不意外了。由小及大,除了记者,还有一些媒介组织,为了能够维持媒体运营而罔顾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利用虚假记者身份进行敲诈。有些部门或单位往往明知自身存在问题,对媒体的曝光有所畏惧,在如此境况下遇到敲诈,往往会为了免除麻烦而花钱“息事宁人”或“保平安”;二是存在一些媒体网站,利用网站区域频道或网站记者甚至是一些非法网站、假网站记者的名义进行敲诈[6]。

2.责任意识与商业环境二者冲突

新闻敲诈形成的原因是多样的,依据上文提到的形成要素可以分为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原因。实施敲诈的主体往往因为缺乏自律意识,导致个体职业道德缺失,一些团体主体常常为维持商业运营而罔顾行业纪律。从客体上来看,是一些企业、机构等急功近利、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但是归根结底,都应当是媒体承担其主体责任,因为新闻从业者作为媒介单位的个体,敲诈勒索得以实施所依赖的权力,正是来源于媒体所赋予的报道权和监督权,因此敲诈事件的发生和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媒介管理层。

媒介生态学认为,媒体是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因此社会环境必然制约着媒体的一举一动[7]。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一大批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在此冲击下,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缩减,部分传统媒体不得不将创造收益的任务分摊给每一位新闻从业者个体。甚至随之而来的还有网络上涌现出的部分新媒体,凭借更大的话语权成为了新闻敲诈的“帮凶”之一。

三、“新闻敲诈”的规制及治理

新闻敲诈作为媒体从业者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严重损害了我国媒体的形象,削减着媒体的公信力。因此,打击新闻敲诈行为对构建良好媒体环境、树立媒体公信力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新闻敲诈等行为的治理,要从根源处消灭其萌芽,具体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新闻立法,保持打击新闻敲诈行为“常态化”我国提倡的依法治国,应当同样体现在新闻传播领域。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才能更快更稳地走上法制轨道。否则就会出现底线和边界不清,容易形成灰色边缘地带,从而被一些无良媒体“钻空子”。当前我国已有针对新闻敲诈等此类违法乱纪行为作出的条文规定。如《刑法》第 274 條已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坚持不懈地依法打击新闻敲诈行为、整治假新闻现象,可是单一力量和阶段性的打击在力度上和广度上都远远不够,新闻敲诈本身已牵扯到社会多方利益,面对这一公害,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探索出治理新路径。首先作为整治的前提,可以通过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其次,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举报、投诉的相关制度,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监督,加强震慑效果;最后,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导向,重塑大众对新闻行业的信任。

(二)加强媒体内部管理,打造媒介管理“新模式”上文提到要从外部环境对新闻敲诈现象有所作为,与此同时也应当对媒体内部,即新闻从业者的行为作出规范,可以从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与行业方面的自律意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媒体及媒介工作者应当加强行业和个体自律、强化自身修养,这不仅是坚守新闻真实性的重要保障,也是他们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也必须遵循新闻行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当地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伦理[8]。在加强媒体内部管理工作方面,需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是严格日常工作管理,加强执行力度;其次要整顿记者站不良之风,对记者站实行严格审批;最后要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改善经营模式,寻求媒体转型。

(三)建立行业制度,强化对内监督

除了对行业人员的监督,作为权利的拥有者,监督者本身同样有必要接受第三方的监督,新闻媒介事业要想从源头上杜绝“新闻敲诈”行为的发生,就要对这种权利进行制度层面的制约限制。这种内部的监督机构最早可追溯至1953年英国设立的新闻评议会,后来从欧洲到发展中国家,各国都先后成立了类似的新闻行业对内机构。郑保卫教授也曾强调新闻评议会对行业自律的有利引导,认为新闻评议会是一种新闻行业的监督与仲裁机构,……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相对有效的新闻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形式”[8]。

四、结 语

综上,新闻媒介的公共事业属性和市场产业属性,使其在政治压力与商业利益之间难以平衡,甚至会产生较大倾向。这种左右偏移是难以避免的,但并非最终都会演化为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如果能够及时采取良性的经营管理措施,从提速新闻立法,对新闻敲诈行为进行“常态化”斗争,到逐步加强媒体内部管理,打造媒介管理“新模式”,再到建立行业制度,强化对内监督,二者的冲突和矛盾将能够由大化小,形成相互平衡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商娜红.“报刊的伦理精神”:另一种透视视角[J].新闻界,2005(4):46-5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56.

[3] 陈力丹,等.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138.

[4] 赵雅文,邹梦蝶.媒体政治责任与商业利益追求的博弈——基于媒介经营管理视角的研究[J].新闻战线,2015(23):110-112.

[5] 张志安,曹艳辉.新媒体环境下中国调查记者行业生态变化报告[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39(11):27-33.

[6] 姚广宜.从有偿新闻到新闻敲诈的演变及规制[J].当代传播,2015(3):72-75.

[7] 王军,董星辰.新闻敲诈的特点、实质及治理策略——以“21世纪报系案”为例[J].青年记者,2018(22):64-66.

[8] 郑保卫.论新闻敲诈的表现、危害、成因及治理[J].新闻研究导刊,2014,5(5):4-5+7.

[责任编辑:艾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