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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制与吏治:借贷契约背后的王朝兴衰

2021-06-25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21年9期
关键词:高利贷财物利息

宋伟哲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华夏大地虽然也曾孕育出发达悠久的商业文明,但它始终与农业有着天壤之别。传统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虽然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还是留下了不少遗憾,令人扼腕叹息。以借贷法制为例,今天的人们恐怕很难想象,一纸普通的契约,几个不起眼的利率数字,其背后所蕴含的巨大能量……无论盛唐还是晚清,历代王朝没有逃出“利制”(利率制度)决定“吏治”的历史周期。沧海桑田,当年的困局或许早已时过境迁,但它所折射出的法理人情却依然存在,时刻提醒着人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重义轻利

借贷是人类最古老的商业行为之一,中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對这类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欠债不还,在古代属于刑事犯罪,违反者要受到刑罚制裁。秦汉及以前有关违契不偿方面的法律,今天已不能窥其全貌,但是从有限的史料记载来看,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予以惩治,即便达官显贵也不能例外。比如西汉文帝时期,河阳侯陈信因为欠债不还,就遭到了免官爵的处罚。《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其就欠债不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云:“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利息是个关键问题,古人对于借贷契约中的利息与今天有着不同的认知。在传统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等思想的影响下,对于利息这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官方显然不是持明显支持的态度。但是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又不宜完全禁止利息制度的存在,因此只能对其加以限制。前文所举《唐律》中的违契不偿,指的其实是无息借贷。立法者特别在“疏议”部分进行了解释,“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这里的“出举”,就是利息的意思。在《唐令》中,立法者进一步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无息借贷者的权益。至于因有息借贷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官府不予受理。不过,此处的“官不为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到期后可以强行拿去债务人的财物抵债,必须要向官府告发,由官府来执行。《唐律疏议·杂律》“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从法条本意来看,“过本契”才“坐赃”,似乎显得并不完美。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人重义轻利的法律思想,即对于债权人本金的合法权益,法律要给予绝对保护,至于利息的部分,法律给予的保护力度要弱得多。

几个不起眼的利率数字背后蕴含着巨大能量 (图/网络)

为了防止富者对贫者的剥削,历代王朝都采取了各种手段来对借贷利息加以限制,同时逐渐加强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久而久之,“一本一利”(即所取得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文化逐渐形成,并且融入国家法典之中。例如《唐令》有云:“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不得回利为本。”宋朝《庆元条法事类》云:“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得过四厘;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到了清朝,法网更为严密。《大清律例·户律》“违禁取利”条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无多取余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余之数追还主。”“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仅从立法水平考量,上述规定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但是法律的生命贵在实施,这些看上去很美的法条在实践中,却完全变成了另一副模样。

京债难偿

若问世上什么债最难还,答案恐怕众说纷纭。但是如果把这个问题抛给中国古代的官员们,特别是那些春风得意,刚刚金榜题名的进士、翰林,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肯定会异口同声发出“京债难偿”的感慨。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农历十二月十一日这天,山西巡抚农起突然接到了来自灵邱县(今山西灵丘)的急报,该县新任知县张有蕴于十二月初八晚在县衙内自杀了。张有蕴系贵州举人,刚在科举会试高中,被评为一等人才,派来山西任知县。上任仅半年,竟然悬梁自尽,其中必有蹊跷。巡抚不敢怠慢,赶忙派遣雁平道台会同宁武、大同两府知府前往调查。不久,案件水落石出,张有蕴是被债主活活逼死的。

什么人竟敢逼死县太爷?原来,张有蕴虽然学业有成,却出身极为贫寒,家中负债累累。两年前赴京赶考的盘缠,也是四处借贷而来。其实以当时背景而论,这次外放山西做县令,与在京城做“穷京官”相比,是一份美差。但是对张有蕴这类贫家子弟而言,这份美差恐怕也无福消受。因为清朝制度规定,官员赴任的路费、官服、随从等开销都要本人自己承担,这是一笔巨额开支。再加上京城起居的开销及旧债,足可压得张有蕴无法喘息。当时朝廷虽有预支俸禄的制度,但是因为数额极低,往往杯水车薪。无奈之下,张有蕴只好借起了吃人的高利贷。这份高利贷有多可怕呢?以其中的一笔骡马费为例,张有蕴赴任山西,这是避不开的支出。他无奈跑到北京大栅栏的永隆号骡马店,向店主山西介休人马廷壁借了七百两白银,利息为“四扣三分”。所谓本金“几扣”,就是债务人实际所得的白银。清代史学家赵翼云:“富人挟赀住京师,遇月选官之不能出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或七八十两作百两,谓之扣头。甚至有四扣、五扣者,其取利最重。”在本案中,张有蕴借款七百两,实际到手的白银却是两百八十两。但是还债时,他却需要偿还七百两本金以及每月百分之三的利息,这是何等残酷之剥削!此外,张有蕴还借有其他高利贷数笔,至张有蕴自杀时,本息合计高达三千七百两白银之多。

当时,清朝县令的俸禄大约为一年九十两白银。雍正朝以后虽然县令每年有一千多两的养廉银,但是这笔钱同时也是办公经费,师爷幕僚的费用皆仰赖于此,几乎没有什么结余。如不贪污腐败,根本没法还清这笔仍在天天暴涨的高利贷。张有蕴自杀那天,债主们正坐在县衙里闹事,搅得他心烦意乱。想到自己十年寒窗,金榜题名,到头来却穷困不堪,被人逼债于大堂之上,还有何颜面继续做官、做人?在巡抚的奏报中,有“该县经征本年钱粮俱已全完解司,所有库贮银两并无亏空,仓谷亦无短少”一句,说明身为一方父母的张有蕴,面对县衙满仓的官银、皇粮,没有起贪念,更不曾盘剥百姓,令人叹息之余,不禁肃然起敬。他用三尺白綾这一极端的方式解脱,或许在一了百了的同时,也希望用自己的死引起皇帝对这一吃人制度的重视。

其实京债之酷,并非起自清代。早在汉唐时期,京债就已酿祸多多,典籍斑斑可考。《旧唐书·武宗纪》就曾记载,当时在京的候任官吏,大多负债累累,以致到任后大肆贪腐,对吏治破坏极大。由唐至清,历代京债都不曾断绝,就连大名鼎鼎的曾国藩,早年也长期为京债所困。朝廷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清朝康熙年间,有大臣上疏云:“京师放债,六七当十。半年不偿,即行转票,以子为母。数年之间,累万盈千。”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量的古代官员到任之后就大肆贪污。依情理而论,许多人未必一开始就是天生的贪腐败类,其最初的犯罪动机只是由酷债所逼。可一旦贪念起,就已是枉法戴罪之身,所谓“罪多不愁”,也就逐渐沦为巨贪大恶了。

回到本案,乾隆帝接到山西省的奏报后,只是批了一句“该部知道”了事。又过了两年多,湖北省奏报黄陂县典史任朝恩又被京债逼死,乾隆帝才发出了一封谕旨。他先是痛批京债折扣之害,“尤出情理之外”,接着便说朝廷已有预支俸禄之制,都是你们这些官员铺张浪费,导致债台高筑,完全不体谅出身贫苦官员们的切肤之痛。他要求官员们“各知自爱”,不要再借高利贷。如果实在“不知节俭,甘为所愚”,则“亦难禁止,但总不准放债之人随往任所”。如果发现逼债,就要向上汇报处理。倘若隐忍不报,再酿成逼死事端,“亦不官为办理”。显然,乾隆帝并没有认识到张有蕴的可贵之处和京债高利贷对于王朝吏治腐蚀之烈,自然也就不能从制度上革除此弊,也不会料到一纸契约上的几个利率数字却为王朝的衰败敲响了丧钟。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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