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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倒卖”银行卡

2021-06-25陈远康

检察风云 2021年9期

选题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唐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向倪某某收取银行卡、U盾、身份证资料等以供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倪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和收取的他人银行卡、U盾、身份證等资料提供给唐某某以供他人使用。二人均通过上述贩卖银行卡套件给他人的方式赚取差价。

2018年12月,唐某某收取的倪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上收到电信诈骗赃款上万元。同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倪某某的涉案银行账户在2018年12月的总体流水达人民币上百万元。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鉴于二人犯罪时均系在校大学生,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故建议法院对二人适用缓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倪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主讲检察官陈远康点评

检察官陈远康

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售卖、出租银行卡从而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是为了维护网络秩序,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各种犯罪高发的新场所,最为常见的例如: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传播淫秽物品、洗钱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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