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深度伪造”侵害公众利益
2021-06-25
检察风云 2021年8期
近日,國家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约谈11家互联网企业,督促其加强对语音社交软件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这让更多的公众意识到“深度伪造”技术的安全隐患。
“深度伪造”是随着人工智能(尤其是语音模拟、人脸合成、视频生成等)的发展而出现的技术,是计算机“深度学习”和“伪造”结合的产物。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人工智能来制作虚假的视频或音频,或者对原本真实的视频或音频的内容进行修改,呈现与真相不符合的状态。
在“深度伪造”技术面前,传统的“眼见为实”“有图有真相”变得不堪一击,亲眼所见和亲耳所闻的都可能是子虚乌有。“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会对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危害国家安全。
目前我国尚未发生因“深度伪造”技术而起的侵权纠纷案,但有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深度伪造”技术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
首先,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实现移花接木,会对他人名誉权构成侵害。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制作虚假色情视频,是“深度伪造”技术最早也最常见的非法运用方式。利用该技术能将一些知名歌星、影星等公众人物的脸移转到色情明星身上,伪造逼真的场景。这些视频一经传播,将导致受害人的名誉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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