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资源税立法专题调研报告
2021-06-25◎文/张健李鑫
天津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资源
◎文/张 健 李 鑫
一、基本情况
(一)资源税发展历程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开始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部分资源税目中逐步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同时,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改征资源税。
2019年8月26日,《资源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是在原《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征税事项作调整后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资源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二)《资源税法》授权事项
《资源税法》授权地方事项有三项:一是在法定幅度内提出适用税率。《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二是提出计征方式。《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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