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和国际协调分析
2021-06-24彭光辉乐昌
理论与创新 2021年4期
关键词:金融
彭光辉 乐昌
1.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1.1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有许多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服务。此外,对美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双重的。除了中央金融监督机构外,国家监督机构,如国家银行和保险委员会,负责在国家注册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登记和会计。其资产范围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有限的。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它界定了美国金融部门的地方法律基础,为制定美国金融部门监管和分类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旧的监管制度相比,它变得越来越复杂。监管自主权掌握在金融监督局手中,如果由州或联邦机构登记并接受监护当局的审查,则可行使更大的选择自主权。但是,在那个时候,金融监督机构的支出由金融监督机构事先确定和支付,这意味着该机构必须获得更多的业务资金,并增加其监督活动的数量和范围。 监管机构可能会受到诱惑。这些不完善的监管机构可能会加剧监管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为了占领市场,加强它们之间的联系,联系和联系,“柠檬市场”现象在监管机构之间蔓延,好的机构可以进入,降低了监管力度。
1.2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日本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具有长期的经济干预历史,在日本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实时监控需要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从日本央行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日本中央银行由大藏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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