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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态势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2021-06-22袁瑶映玥

荆楚学刊 2021年1期

袁瑶映玥

摘要:色情淫秽在互联网时代深流暗涌、肆无忌惮,社会危害严重。但对于淫秽网站上管理者、上传者的传播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争议。传播行为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所牟之利应当指可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对于付费网站中以上传淫秽内容换取阅读更多淫秽信息权限的上传者,不应当被认定为存在牟利目的;对于为运营者牟利的行为人,应当认可其利他目的也属于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目的属于违法性目的,对于明知运营者存在牟利目的,虽然自身不存在为自己或为运营者牟利的意图,也应当因“违法目的连带”的原则认可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关键词:以牟利为目的;目的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

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1-0083-08

2020年初,韩国的“N号房”事件震惊世界,而大量类似的性剥削影音图像网站仍然潜藏在网络深处,中国版“N号房”也层出不穷。在集中力量加大技术攻关力度、清朗网络空间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已经浮出水面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以此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N号房”系列案件暴露了当前存在一种传播模式,不是单一的付费观看、为付费淫秽内容网站提供广告或有偿托管服务,而是以上传一定数量或特定内容的性剥削视频换取观看其他淫秽内容资格。有别于传统的行为模式与行为目的,加上网站的运营者、维护者甚至上传者之间共犯关系的认定难题,使得本应泾渭分明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在适用上产生争议,而问题的核心落在如何理解“牟利目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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