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定和区分
2021-06-20刘晓春王敏昊
中国对外贸易 2021年6期
刘晓春 王敏昊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国内外都在抓紧进行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立法执法行动,完善相关政策规范。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定在人格权保护一章,并对两者的界定和区分进行了规定。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内部分类给出了基础性规定。近年来,我国法院针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对这些典型案例的总结和梳理,可以为隐私和个人信息判断标准的确立和区分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立法立规提供借鉴,同时也为企业做好数据方面的合规工作提出指引。
一、微信读书案
1.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界定
在黄某诉微信读书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个人信息的核心是“可识别性”,包括对个体身份与特征的识别。具体的判断标准包括两条路径:从信息到个人的“识别”与从个人到信息的“关联”。关于隐私的界定,判决书着重讨论了个人信息与作为隐私权客体的私密信息的关系。判决指出,要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互联网产品用户的差异性三个方面把握个人信息的性质,基于合理隐私期待维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三个层次划分:一是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共识的私密信息;二是不具备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在征得主体的同意后即可正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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