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税收与企业创新投入
2021-06-20杨旭东王艺颖韩影李博奕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6期
杨旭东 王艺颖 韩影 李博奕
一、引言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联合21部委对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实行联合激励,包括降低A级纳税人发债过程中融资成本,加快对A级纳税人境外发债办理进度,优先安排出口退税,以及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等。纳税信用评级政策便是本文所研究的“柔性税收政策”。之所以称之为柔性税收,是因为国家税务局只向社会公众披露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企业,释放好的信号,且主要通过激励的方式提高税收遵从,与之前税收政策强调事后惩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已有许多文献研究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袁始烨,2019;杨国超和芮萌,2020),但少有文献关注柔性税收这一新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我国正努力实现增长动能的转换,而技术创新作为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与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在实施创新驱动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强调让创新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然而,技术创新却无法克服外部性、不确定性、周期长等固有弊端,极大抑制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会从多方面对企业创新行为产生影响,在此背景下探讨柔性税收政策对创新投入的作用有较强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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